设置方案
(2005年1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为繁荣和发展我国文化事业,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健全和完善国家艺术专门人才培养体系,培养适应社会、经济、文化和艺术事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应用型艺术专门人才,决定在我国设置艺术硕士专业学位。
二、艺术硕士专业学位的英文名称为Master of Fine Arts,英文缩写为MFA。
三、艺术硕士专业学位培养目标为高层次、应用型艺术专门人才,包括音乐、戏剧、戏曲、电影、广播电视、舞蹈、美术、艺术设计等艺术创作领域。
四、艺术硕士专业学位获得者应具有高水平的艺术创作技能、系统的专业知识、较高的艺术审美能力和较强的艺术理解力与表现力,能够胜任本专业艺术创作领域的各种表现形式。
五、招生对象一般为学士学位获得者,有艺术创作实践经历。
六、入学考试采用初试与复试相结合的办法;初试实行全国联考,复试由招生单位单独组织。入学考试着重考核学生的专业素质、专业能力和专业基础知识。
七、教学内容突出专业创作特点,以专业实践为主,同时注重艺术理论的培养和艺术素养的提高;教学方法采用课堂讲授与技能技巧训练及艺术实践相结合的方式。
八、在完成课程学习后,根据创作领域,学生要进行作品展映或舞台表演,通过专业考核。
九、学位论文写作必须与艺术创作实践紧密相联,根据创作领域,结合作品展映或舞台表演创作实践,在对作品进行专业分析和理论阐述的基础上完成。
十、课程考试合格并通过专业考核和学位论文答辩者,授予艺术硕士专业学位。
十一、艺术硕士专业学位由经国家批准的艺术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授予。
十二、艺术硕士专业学位证书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
报考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1971年8月31日以后出生者),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
四、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五、已获硕士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只准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硕士生。
六、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经2年或2年以上(从高职高专毕业到2011年9月1日,下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
4.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5.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七、自考生和网络教育学生须在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期前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证书方可报考。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培养方案
相关介绍
艺术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区别于艺术理论、学术研究的研究生教育,培养突出专业特点,注重创作表演技能的提高并兼顾艺术理论及内在素质。MFA的教学成果强调 作品创作与表演实践,学位论文主要是对作品创作与表演实践的专业分析和理论阐述,旨在培养艺术创作、表演领域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就业方向
包括创意文学、音乐、舞蹈、美术、艺术设计、电影、戏剧、戏曲、广播电视和新媒体制作等艺术创作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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