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以及《北京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为多渠道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且满足以下条件的学科、专业,均有权开展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博士学位工作:
(一)该专业已有两届博士研究生毕业;
(二)制定出该专业接受申请博士学位的考试科目;
(三)配备负责此项工作的管理人员。
第三条 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博士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按此办法向我校申请博士学位。
第四条 向同等学力人员授予博士学位,必须严格坚持标准,控制人数,保证质量。
第二章 博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五条 申请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已获得硕士学位,并在获得硕士学位后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五年以上。
(二)申请人应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领域中做出突出成绩,须同时满足如下要求:
1.申请人获硕士学位后应在国内外高水平学术刊物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学术论文,其中,社会科学类学科申请人须在我校规定的A类或B类期刊至少发表4篇论文,自然科学类学科申请人须至少发表4篇SCI论文。
2.申请人的科研成果须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奖励或社会科技奖励(经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审批备案),个人排序前3名。
第六条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应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每年4月、10月两次接受申请)向学位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一)最后学历证明、硕士学位证书及硕士阶段学习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
(二)工作证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拟申请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和论文摘要各5份,论文需用中文撰写,并附中文和英文摘要(尚未完成博士学位论文撰写工作的,可暂缓提交申请学位的论文,但须提交个人科研计划)。
申请人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必须是本人在工作实践中独立完成的科研成果。如属于同他人合作完成,则必须对其中属于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进行整理,形成独立的博士学位论文,并附其他合作人签署的书面说明材料及其他辅证材料。此外申请人还应提供同行专家对其学位论文的学术评价、鉴定材料或成果应用部门的意见,供评审论文时参考。
(四)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科研成果获奖的证明材料。其中,公开发表的A类期刊论文或SCI论文须提交检索证明。
(五)申请人所在单位向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供的有关申请人的简历、学历、学位、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水平等方面情况的推荐信(加印密封)。
(六)我校两位具有正高级专业职务博士生指导教师的推荐书(加印密封),推荐人须充分了解申请人的学术成就、科研表现及所提交论文的实际工作过程。
第七条 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由学位办公室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相关培养单位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专家组(不少于三位教授,其中至少有一位博士生指导教师,不包括推荐人),对申请人的同等学力水平进行认定。
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审查确认申请人是否具备博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
(一)申请人完成本职工作,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等方面做出的成绩。
(二)申请人的专业理论基础、知识结构及水平。
(三)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水平。
对第(二)项专业基础、知识结构水平的认定,须采取闭卷考试形式。通过资格初审的申请人,自审查通过之日起两年内,按我校相应学科专业制定的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通过相应科目的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进入完善或撰写学位论文阶段。考试不合格者,本次申请无效,我校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申请人也可在此期间申请参加我校统一组织的相关专业年度博士生招生考试,以此替代相关的博士学位课程考试。
对于在科学研究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者,经有关专家推荐,研究生院同意,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
对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可与上述(一)、(二)项分开进行。
对已经完成撰写并提交了学位论文初稿的,应由专家小组就所提交学位论文是否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标准,做出明确认定。特别要注意审查其学位论文是否属于个人独立完成,是否具有创新性,是否达到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标准。如认为达到基本标准,需由培养单位指定本学科的一位博士生指导教师,指导其进一步完善学位论文。
对尚未完成论文撰写的申请人,可先对其进行上述(一)、(二)项内容的认定。如认定申请人符合基本要求,可批准其进入学位论文撰写阶段,由培养单位指定本学科的一位博士生指导教师担任指导工作,指导其确定学位论文选题和开展相关研究工作。申请人的推荐人不能担任指导教师。
申请人须自通过专业科目考试一年内,提交博士学位论文初稿,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专家组按上述要求对其进行博士学位论文水平认定。
申请人须同时通过上述三项水平认定,方能取得正式申请博士学位资格。
第八条 论文评阅
(一)由学位办公室聘请5名专家作为学位论文评阅人,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2人。论文评阅人须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学术造诣较深。申请人的推荐人不能聘为论文评阅人。
(二)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日前三个月,由学位办公室按匿名评审方式直接送达论文评阅人。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须密封传递。
(二)评阅人应根据相关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博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指出论文的不足之处与修改意见,并明确说明是否同意进行论文答辩。
(三)5名评阅人中五分之四(含)以上同意答辩的,可进入答辩程序,否则,不予组织答辩,本次申请无效。
第九条 论文答辩
(一)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
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七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四人是博士生导师,二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两位论文评阅人。申请人的导师、推荐人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培养单位须在论文答辩日期一个月前,将学位论文送达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二)论文答辩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论文答辩会应公开举行,提前公布论文答辩时间,注意吸收硕士、博士研究生参加,答辩会须作详细纪录。
(三)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二年内重新申请答辩,重新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答辩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十条 学位授予
申请人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其学术水平进行审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进行表决。表决通过者,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北京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对是否授予该申请人博士学位进行表决。若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则授予该申请人博士学位,否则,不授学位,本次申请无效。
授予博士学位人员的姓名及其博士论文题目等应及时向社会及申请人所在单位公布。同等学力人员获得博士学位,表明其学术能力已达到博士学位水平,但不涉及学历。
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篇论文同时向两个及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如申请人以同一篇(含内容相同或相近)论文同时向两个及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申请资格,已经授予学位的,可予以撤销。
第三章 组织和管理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分委员会应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审批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博士学位。学位办公室及相关培养单位负责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课程考试、论文评阅、论文答辩等项工作,应配备相关管理人员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向同等学力人员颁发博士学位证书以及向有关单位送交博士学位论文,均执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博士学位证书须按规定单独编号。
第十三条 建立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挡案管理制度。同等学力人员资格审核表、博士学位申请表,学位课程成绩单,学位论文及答辩材料等均按相关要求存档。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与监督体系,对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博士学位工作进行自我检查评估,自觉接受国家和社会监督,坚决抵制不正之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