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并结合我校具体情况而制定的。博士教育是最高层次的研究生教育,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要与高水平的学术研究相结合。各院系应依据此规定制订学科博士生培养要求,并做好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
攻读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的培养方案应根据相关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要求,并参照学校有关要求制定。
一、培养目标
培养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应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要求如下:
1.进一步学习和掌握马克思主义和毛泽东思想的基本理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诚信公正,有社会责任感。
2.掌握所在学科领域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熟练地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独立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在所在学科领域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3.具有健康的体格。
二、培养类型及学习年限
博士生根据不同的选拔方式,分为参加全校组织统一入学考试的普博生;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被直接推荐免试攻读博士学位的直博生;本校在校优秀硕士生被推荐攻读博士学位的提前攻博生;有长期实际工作经验、研究成果突出的在职人员委托培养攻读学位的论文博士生。
普博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3~4年,直博生和提前攻博生(含硕士生阶段)的学习年限一般为4~5年。在职博士生的学习年限可适当延长。因研究工作需要延长学习年限,博士生可以向研究生院申请延期。
三、培养方式
博士生的培养方式以科学研究工作为主,重点培养博士生独立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并使博士生通过完成一定学分的课程学习,包括跨学科课程的学习,系统掌握所在学科领域的理论和方法,拓宽知识面,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博士生的培养工作由导师负责,并实行导师个别指导或导师负责与指导小组集体培养相结合的指导方式,一般不设副导师。如论文工作特殊需要,经审批同意后,导师可以聘任一名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专家担任其博士生的学位论文副指导教师。对从事交叉学科研究的博士生,应成立有相关学科导师参加的指导小组,必要时可聘请相关学科的博士生导师作为联合指导教师。
副导师、联合指导教师经院系主管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报校学位办公室备案。
四、学科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
各院系应根据学校关于博士生培养的基本要求和各学科学位标准制定所在学科的博士生培养方案,并以此作为博士生培养工作的主要依据。培养方案应包括所在学科博士生的培养目标、主要研究方向、学习年限、课程学习和学分要求、资格考试方式和要求以及学位论文研究工作的要求,应加强和规范研究生培养的过程管理,完善各培养环节实施细则和各培养阶段的分流与退出制度。
博士生培养方案应由所在学科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和院系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根据本学科特点和博士生培养目标,各培养单位可对所在学科博士生的培养提出更高的要求。
博士生应在导师指导下,按所在学科的培养方案制订个人培养计划。个人培养计划包括课程(环节)学习计划和学位论文工作计划,是导师指导和博士生学习、开展研究工作的依据,也是对博士生进行毕业及授予学位审查的依据。课程学习计划应在博士生入学后三周内制订,论文工作计划在博士生论文选题时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