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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与经济学专业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2018版)

来源:读研教育 时间:2018-09-04 16: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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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在职研究生考试网了解,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2019年继续招收法与经济学专业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下面,就是关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与经济学专业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以供考生参考。

法与经济学专业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专业代码0301Z5

一、学科、专业简介

法与经济学科建于2005年,是经教育部批准的国内首家具有博士和硕士学位授予权的法学二级学科。2008年法与经济学被评为北京市重点交叉学科。本学科的主要任务,一是运用法与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研究中国的法律现象和法律问题,分析法律对经济、社会、环境的影响,提出改革和完善法律的建议;二是培养具有较高的理论素养、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复合型法与经济学人才。

二、培养目标

  培养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能够独立从事法与经济学专业领域科研与实务工作的具有国际视野的复合型人才。

三、研究方向

   本专业设四个研究方向:

  (一)法律的经济分析:主要探讨法与经济学的基本理论问题。

  (二)转型经济与转型法律:主要运用法和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在转型的语境下,研究经济转型和法律转型之间的关系。

  (三)法律与金融监管:主要运用法和经济学的分析方法,探讨法律和金融之间的关系,揭示法律在金融发展中的作用。

  (四)市场与监管:主要运用法和经济学的分析方法,探讨市场失灵与政府监管的关系,主要探讨监管什么、如何监管、监管的成本与监管的收益。

四、学制及学习年限

学制

三年

学习年限

二至四年

五、课程设置、教学计划及学分要求

(见附表)

六、培养方式

(一)实行导师集体辅导与导师负责制相结合的方式。

(二)专业课采取课堂讲授与讨论相结合的方式。

(三)本专业以法与经济学系列讲座作为硕士研究生培养的重要方式之一。

(四)本专业推荐优秀研究生赴国外著名院校联合培养或攻读硕士学位。

、质量标准

  (一)硕士研究生具有创新思维,能够在法与经济学领域做出有创新价值的科研成果。

  (二)硕士研究生系统掌握法与经济学的基本理论与方法,并能用来解决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三)硕士研究生具有国际视野,了解国外法与经济学的最新进展,能够熟练地掌握和运用一门外国语进行法与经济学的研究与学术交流。

八、考核方式

本专业课程考核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采取笔试、口试或者笔试加口试等方式进行。

本专业硕士研究生科研能力的考核方式为专题论文、读书报告、学期论文等。

本专业硕士研究生的中期考核按照《中国政法大学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培养规定》进行。

本专业硕士研究生的开题报告按照《中国政法大学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培养规定》进行。

九、学位论文选题与撰写

本专业研究生的学位论文选题必须在本专业范围内;

学位论文的选题,由研究生自选,并与导师协商确定。经开题报告会,由本专业专家组进行评审,最终确定题目;

选题确定后,学生在写作过程中应与导师进行沟通,并在导师指导下对论文进行反复修改,学位论文初稿完成后,应取得导师定稿意见方能打印;

学位论文由导师严格把关,严禁抄袭剽窃;

学位论文必须符合规定的要求和格式,论文正文字数不应低于三万字。

十、学位论文答辩与学位授予

申请学位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法定条件;

学位申请材料必须齐全,内容全面真实;

本专业实行预答辩制度,预答辩和答辩时间间隔应不少于3个月。

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应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论文的原创性检查、评审、导师回避等按照学位办相关规定进行。

答辩委员会在认真审阅学位论文的基础上,对申请人进行公正、严肃、认真、负责的提问和无记名表决,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授予或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

硕士学位的授予应符合《中国政法大学学位授予办法》(法大发〔2016〕4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要求。

十一、参考文献

 

 

一、必读文献(10本)

 

1.王卫国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2.赵旭东主编:《商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3.李曙光主编:《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4.朱大旗著:《金融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5.李曙光著:《转型法律学-市场经济的法律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6.席涛著:《经济稳定与金融稳定研究:法律经济学视角》,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

7.[]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著,史晋川、董学兵译:《法和经济学》,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

8.[]理查德A波斯纳著,蒋兆康译:《法律的经济分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

9.约瑟夫.E.斯蒂格利茨等著,黄险锋、张帆译:《经济学》(上下册、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10.[] 弗雷德里克S米什金著,郑艳文译:《货币金融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选读文献20本)

1.

1)史晋川:“法律经济学:回顾与展望”,载《浙江社会科学》2001年第2期。

2)魏建:“法经济学分析范式的演变及其方向瞻望”,载《学术月刊》2006年第7期。

2.

1)罗培新:“美国金融监管的法律与政策困局之反思——兼及对我国金融监管之启示”,载《中国法学2009 年第3 期。

2)刘燕、楼建波:“金融衍生交易的法律解释——以合同为中心”,载《法学研究》2012 年第1 期。

3.

1)席涛:“我们所知道的法律和不知道的法律”,载《政法论坛》2010年第1期。

2)席涛:“货币、市场与《商业银行法》”,载《政法论坛》2015年第1期。

4. 

1Coase, Ronald, 1960. 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3: 1-44.

2Becker, Gary, 1968. Crime and Punishment: An Economic Approach,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76: 169-217.

3Calabresi, Guido, and A. Douglas Malamed, 1972. Property Rules, Liability Rules and Inalienability: One View of the Cathedral, Harvard Law Review 85: 1089-1128.

5. La Porta, Rafael, Lopez-de-Silanes, Florencio, Shleifer, Andrei, and Robert Vishny, 1998. “Law and Finance”,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106: 1113-1155.

6.

1Steven L. Schwarcz, Systemic Risk, (2008) 97 The Georgetown Law Journal, pp. 193-249.

2John C. Coffee, Systemic Risk after Dodd-Frank: Contingent Capital and the Need for Regulatory Strategies Beyond Oversight, (2011) 111 Columbia Law Review, pp. 795-847.

7. John C . Coates TV, Cost-Benefit Analysis of Financial Regulation: Case Studies and Implications, (2015) 124 The Yale Law Journal, pp.882-1011

8. Christine Jolls, Cass R. Sunstein, and Richard Thaler, A Behavioral Approach to Law and Economics, Stanford Law Review, May 1998, Vol. 50, Issue 5.

9. William A. Birdthistle and M. Todd Henderson,”Becoming a Fifth Branch”,Conel Law Review,Volume 99,Nov 2013,Numer 1.

10. Posner, Eric A., 2001. “Controlling Agencies with Cost—Benefit Analysis: A Positive Political Theory Perspective”, 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 68: 1137-1199.

11.John C. Coffee, Jr,  Law and the Market: The Impact of Enforcement,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Law Review, 2007, VOL. 156, NO. 2, pp.230-311.

12.John C. Coffee, Redesigning The SEC: Does The Treasury Have A Better Idea? (2009) 95 Virginia Law Review, pp.707-783.

13. Kaplow, Louis, and Steven Shavell, 1996. “Property Rules Versus Liability Rules: An Economic Analysis”, Harvard Law Review 109: 713-790.

14.Richard H. Pildes and Cass R. Sunstein, Reinventing the Regulatory State,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 Volume.62, No.1, 1995,  pp.1-130

15. Peltzman, Sam, 1976. “Toward a More General Theory of Regulation”,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19: 211-240.

16. Bebchuk, Lucian A, 1988. “A New Approach to Corporate Reorganization”, Harvard Law Review 101: 777-804.

17Jolls, Christine, Sunstein, Cass R., and Richard Thaler, 1998. A Behavioral Approach to Law and Economics, Stanford Law Review 50:1471-1550.

18. Glaeser, Edward, Johnson, Simon, and Andrei Shleifer, 2001. “Coase versus the Coasians”,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 116: 853-899.

19. Posner, Eric A., 2002. “Economic Analysis of Contract Law After Three Decades: Success or Failure”, Yale Law Journal 112: 829-880.

20. Pistor, Katharina, Keinan,Yoram, Kleinheisterkamp, Jan, and Mark West, 2003. “Evolution of Corporate Law and the Transplant Effect: Lessons from Six Countries”, World Bank Research Observer 18: 89-112.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签字:       

     


五、课程设置、其他培养环节、教学计划及学分要求

法与经济学专业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

课程设置、其他培养环节、教学计划及学分要求一览表

类 别

课程名称

课程门数

课程代码

学分

学时

开课

学期

教学

方式

考核

方式

备  注

必修课程

学位公共课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

1

 

2

36

1

讲授

考试

 

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方法论

1

 

1

18

2

讲授

考试

 

基础外语

1

 

4

72

1-2

讲授

考试

 

法学方法与论文写作

1

 

2

36

1-2

讲授

考试

 

学位基础课

西方经济学

1

 

3

54

1

讲授

考试

 

学位专业课

转型经济与转型法律

3

 

9

162

2

讲授

考试

 

法律的经济分析

 

2

金融法律与金融监管

 

1

选修课程 

 

专业限选课

法与经济学案例分析

1

 

2

36

 

 

考查

每门课程36课时,2学分。

所修选修课学分应不少于10学分。

 

任选课  

 

 

法律的博弈分析

 

 

 

 

 

 

社会经济统计学

 

 

 

 

 

 

法律与经济经典文献选读

 

 

 

 

 

 

专业外语

 

 

 

 

 

 

市场与监管

 

 

 

 

 

 

证券法

 

 

 

 

 

 

金融实务

 

 

 

 

 

 

公司金融法

 

 

 

 

 

 

国际金融法专题

 

 

 

 

 

 

庭辩技巧/研究生职业生涯发展规划

 

 

 

 

 

 

行政法诊所

 

 

 

 

 

 

补修课程

民法学

 

 

2

36

 

 

考查

每门课36学时,各记2学分。

行政法学

 

2

36

 其他培养环节

1.文献阅读与综述

(导师考核)

  硕士研究生第1至第4学期,每学期精读专著不少于2本,具体书目由导师指定,可以通过读书报告或书评形式考核。

2

 

1-4

提交读书报告

考查

硕士研究生所修学分不低于6学分。其中,文献阅读与综述、科研环节的学分必须修得。

2.科研环节

(导师考核)

  硕士研究生第1至第4学期,每学期应提交学期论文1篇,共4篇。其中,第一、三学期的学期论文可以以读书报告形式提交。每篇学期论文不少于5000字,读书报告不少于3000字。

2

 

1-4

提交学期论文

考查

3.课题研究

经导师认可,法学院考核,研究生院批准

参加导师的科研项目、学校的科研项目、实际部门的科研项目以及二级培养单位自设的科研项目等课题研究,持续时间达2学期。

2

 

 

提交相应科研成果

考查

4.社会实践

(导师考核)

  应届硕士研究生必修。

可以通过专业实习、挂职锻炼、产学研基地联合培养和社会调查等方式进行。以专业实习为主。时间不少于2个月。

   选修法学院开设的“法律诊所”课程获得的学分可以充当实践学分。

2

 

 

提交实践单位鉴定和实践总结报告

考查

合计

 

 

37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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