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在职研究生通过答辩后经湖南商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授予硕士学位(通过流程后可获得由国家学位委员会统一颁发,加盖学位授予单位钢印的硕士学位证书,证书编号可在国家学位网站上查询到。
湖南商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设立湖南商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领导下,履行与授予学位相关的职责和权限、统筹协调我校学位管理工作的专门机构。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学位政策和法规,规范学位授予行为,保证学位授予质量,为学校制定学位与学科建设管理的政策提供咨询意见。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成员
第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9至25人组成,任期三年。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两人。主席由校长担任。委员会职务委员包括校长,主管教学、科学研究和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委员会非职务委员包括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人、教学和研究人员。聘请教学和研究人员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一般应从具有教授(研究员)职务的人员中遴选。
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学位办公室在广泛征求各二级院、系、部、所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人选名单,经校长确定初步名单,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报湖南省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学位办”)作为办事机构,在学位评定委员会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有关的方针、政策,负责组织、协调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学位办挂靠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办公室,学位办主任由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办公室负责人兼任,副主任由教务处、北津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分管学位工作的负责人兼任。
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办公室牵头,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教务处牵头,有关部门协助工作。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北津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经济与贸易发展研究院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工作。分委员会由7至15人组成,任期三年。分委员会设主席一人,主席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成员包括与学位授予工作有关的教学科研单位负责人、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学科点负责人和相关专家教授。分委员会成员先由各二级学院、各学科推荐,学位办在此基础上进行综合平衡,提出人选名单,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一般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
第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须进行换届,职务委员因工作岗位变动,其在委员会的职务自动更替;委员出现出国、年龄、健康等原因不能胜任委员工作等情况,应及时进行调整和补充;委员如在学科建设、教育教学和学术研究中出现严重失范行为,则须撤销其委员资格。委员会委员的调整、变更和换届工作由学位办组织进行。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2.审批硕士学位申请人名单,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3.审批(确认)硕士生导师资格;
4.作出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决定;
5.审议学位授予的相关规章制度、实施规定和办法;
6.审定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作出设立或撤销分委员会的决定;
7.审定全校学位授权学科点建设规划;
8.审定申请各类新增学位授权学科(含专业学位)名单;
9.审定各分委员会推荐的优秀硕士学位论文、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
10.审定导师招生资格的审核结果;
11.评审湖南商学院研究生教育教研教改项目;
12.审定学校与学位授予工作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研究和处理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
第八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有关材料;
2.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3.提出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以及待定名单,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4.审议经各硕士点及所在单位初审通过的硕士学位申请人名单,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5.提出撤销因不符合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建议;
6.审议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7.审定本学科门类的研究生培养方案;
8.审议本学科门类申请新增学位授权学科(含专业学位)名单;
9.审议并提出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建议名单;
10.审议本学科门类研究生教育和学位授予的争议。
第四章 工作程序与议事规则
第九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各种会议由主席或由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召开。每年召开会议不少于两次,如遇特殊情况或有特殊需要,可根据主席的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
第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作出授予学位和其它审批事项等重要决议,需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方为有效;会议采取记名或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经应到会委员过半数通过,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名后方可生效。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和决定相关事项,应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就有关重大问题做出决定时,应经过全体委员充分讨论和民主协商,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十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分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凡所审议的问题涉及委员本人或其亲属时,该委员不得参加审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2/3及以上的委员同意。
第十四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与本章程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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