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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有组织作弊等6种情形终身不得报名“法考”!

来源:在职研究生招生网 时间:2018-10-11 15: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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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是司法考试改革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实施的第一年。需要郑重提醒广大在职研究生考生注意的是,根据《办法》规定,如果有让他人代考或为他人代考等6种行为,不仅当年考试成绩无效,而且终身不得报名参考。

  特别注意:只要符合报考条件,在职研究生也是可以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俗称“法考”)的!

  9月22日,山西省将迎来首次“法考”。9月16日,山西省司法厅向社会发布信息,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如果有让他人代考或为他人代考等6种行为,不仅当年考试成绩无效,而且终身不得报名参考。

  省司法厅相关负责人介绍,为了维护考场纪律,此次司法部最新出台的《办法》重点对考试过程中的违纪作弊行为进行规定,并根据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分别规定取消本场考试成绩、取消所有场次考试成绩并2年禁考、取消所有场次考试成绩并终身禁考3种处理,以做到违纪行为轻重与处理结果相适应。

  《办法》对应试人员在考试报名环节的违纪行为处理作出了规定。明确不具备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通过隐瞒个人信息、虚假承诺等方式取得报名资格的,由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作出报名无效的处理。

  此外,对通过提供伪造、变造的学历学位证书及证明书、法律工作经历、身份及户籍信息等骗取报名或者通过贿赂、胁迫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报名资格的,不仅报名无效,而且要给予2年内禁考的处理。根据《办法》规定,“同样受到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报名参考处理的情形还包括,考试开始后被查出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或者在计算机化考试中使用外接设备、安装作弊工具、作弊程序;抄袭、查看、偷听违规带进考场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抄袭他人答案等。”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关于考试作弊犯罪的相关规定,《办法》明确,对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准考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参加考试;非法侵入计算机化考试系统或者非法获取、删除、修改、增加考试信息系统数据,破坏计算机考试系统正常运行;实施组织作弊,或者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程序或者其他帮助;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向他人非法出售、提供考试试题、答案以及替考等涉嫌构成犯罪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给予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处理;当场发现的,终止其本场考试、责令离开考场。

  不过司法厅有关负责人也表示,“对于应试人员实施考试作弊以外的其他行为构成故意犯罪的,根据《办法》规定,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对此类人员,司法行政机关无需对其作出终身不得报名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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