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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地质大学2018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与考核管理办法

来源:在职研究生招生网 时间:2017-10-24 10: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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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保证和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我校学科建设及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发展,根据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及河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选聘应遵循有利于学校的学科建设和发展,有利于提高研究生教育的规模和质量的原则,注重水平,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公正合理。

  第二条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选聘工作应有利于研究生指导教师教学与科研的有机融合,有利于构建并完善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和发挥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工作主要包括遴选、聘任、考核等三个核心环节。

  第二章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条件和岗位职责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条件

  一、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严谨的治学态度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富于创新精神,遵守学术道德和规范;能够履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

  2.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或获得博士学位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3.能够讲授所指导专业方向1门及以上的研究生课程,或举办反映该学科专业当前发展水平的专题讲座。

  4.身体健康,能指导满一届硕士研究生。

  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学术条件

  学术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需具有稳定的科学研究方向,且近三年在本学科研究领域取得的科研成果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至少主持1项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2.到账科研经费累计总额:自然科学5万元以上,社会科学2万元以上。

  3.出版学术著作1部或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B1类(河北地质大学科技处对科研论文的分类标准)科研论文1篇以上;或授权发明专利1项。

  4.获省部级及以上奖1项(一等奖不分排名、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三名,三等奖个人排名前二名)。

  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在所申请的专业学位领域应具有较为丰富的工程背景或实践经验,能够为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环节培养提供有效指导,且近三年在本学科研究领域取得的科研成果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至少主持1项厅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至少主持1项横向科研项目。

  2.到账科研经费累计总额:自然科学3万元以上,社会科学1万元以上。

  3.出版学术著作1部或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B类(河北地质大学科技处对科研论文的分类标准)科研论文1篇以上。

  4.获省部级及以上奖1项(一等奖、二等奖不分排名,三等奖个人排名前三名);或获厅级奖1项(个人排名第一)。

  5.取得省级及以上其他科研成果(含案例、专利、公开出版的作品、设计获奖、智库成果等)(个人排名第一);或在本学科领域的科技开发、成果转化中做出较大成绩,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五条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须根据具体情况,在不低于学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基本条件和学术条件的基础上,分别制定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以正式文件报研究生学院备案。

  第六条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职责

  1.根据要求参与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评卷、复试等相关工作。

  2.参与制订、修订本学科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指导硕士研究生制订个人培养计划。

  3.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指导和检查硕士研究生的课程学习、专业实践、社会调查、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撰写。

  4.完成所承担的研究生课程教学、科研和专业实践任务。

  5.参加硕士研究生的开题、预答辩、答辩,对所指导的硕士学位论文能否送审、答辩签署意见。

  6.做好所指导研究生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及时帮助解决研究生在学习、研究和生活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协助做好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各项工作。

  7.参加所在学科专业的建设工作,完成交付的建设任务。

  8.积极开展研究生教育和学位教育的研究工作,掌握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律,总结经验,不断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9.定期参加研究生指导教师业务培训。

  10.其他应完成的工作。

  第三章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的遴选

  第七条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的遴选程序

  一、个人申请

  1.申请人应根据本人所属的学科专业和研究方向申请相应学科专业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

  2.申请人如实填写《河北地质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申请表》,并提交相应佐证材料,向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资格审查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照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条件,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和评议,并将审查通过的申请人员材料上报校学位办公室。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资格审定

  校学位办公室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通过的申请人员进行资格复核,并将审查通过的人员报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四、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确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人员,经公示无异议后,取得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学位办予以登记注册。

  第八条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每年五月进行一次。

  第九条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有效期3年。取得任职资格并被聘任的,任职期满经考核合格,任职资格期限自动延长3年。

  第四章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聘任

  第十条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聘任程序

  一、个人申请

  1.申请人应根据获批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的学科专业和研究方向,向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聘任申请。

  2.申请人如实填写《河北地质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聘任申请表》,并提交相应佐证材料。

  3.申请人原则上只能申请一个与自己所从事学科专业一致的二级学科,但可以同时申请同一学科专业的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两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聘任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其所负责学科的研究生培养实际需要,确定聘任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数量,择优聘任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并颁发聘任证书。

  三、研究生学院备案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每年梳理汇总聘任的各学科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报研究生学院备案。

  第十一条 聘任工作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自行组织,研究生学院每年六月下旬集中受理新聘导师的备案事宜。

  第五章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考核与管理

  第十二条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考核程序

  1.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每3年考核一次,所有聘任期内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均须参加考核。

  2.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由研究生学院统一组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具体考核,研究生学院审定考核结果。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3.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4.考核具体程序

  (1)个人填写考核表: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如实填写《河北地质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表》,并提交相应佐证材料。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考核: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和评议。不能履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职责或者达不到任职资格条件的,为不合格。

  (3)考核结果公示与登记: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考核结果及其相关材料上报校学位办公室,校学位办公室对合格及以上档次人员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登记存档。

  第十三条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解聘与取消任职资格

  一、解聘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学位评定分委员应当解聘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3年或一届研究生培养。

  1.本人或其指导的研究生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

  2.指导的研究生在省学位办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中不合格。

  3.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在盲审中,评阅结果连续两年有“不通过”。

  4.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被取消的。

  除上述情况外,各学位评定分委员有权根据其培养实际情况解聘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二、取消任职资格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

  2.严重违反职业道德、本人或其指导的学生出现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给学校造成恶劣影响。

  3.在培养研究生过程中,发生重大教学事故。

  4.不能履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职责。

  5.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不合格。

  6.其他必须取消任职资格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已具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申请跨一级学科指导研究生的,申请和聘任程序参照本管理办法上述相关规定执行。申请跨二级学科指导研究生的,向学科点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经二级学院同意后向研究生学院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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