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 立法概况
一、 三国时期对汉律的沿用与改革
曹魏《魏律》(新律)的制颁。
二、 《晋律》颁行与张杜注律
三、 南北朝时期的立法
北朝时《北魏律》与《北齐律》的制颁。
第二节 法律形式与内容的发展变化
一、 法律形式的变化
律、令、科、比、格、式相互为用的立法形式。法典体例的革新。
二、 法典内容的主要变化
“八议”入律,“官当”出现,“重罪十条”的确立,确立“准五服制罪”的制度。刑罚制度改革及其重要变化。
第三节 司法制度的变化
一、 司法机构的变化
两晋出现以三公尚书“掌刑狱”的局面,北齐时期廷尉寺改为大理寺,御史台法律监督职17 / 87
能有所加强,为隋唐完善司法组织提供了重要前提。
二、 死刑复奏制度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