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宋元法律制度
第一节 宋代法律制度
一、 立法概况18 / 87
立法指导思想:强化中央集权与严厉打击“盗贼”。
立法活动:《宋刑统》的制定。
法律形式:编敕、编例与“条法事类”的制定;《盗贼重法》的制定。
二、 刑事法律内容的演变
刑罚改革:折杖法与刺配、凌迟。惩治主要犯罪的法令;《盗贼重法》与《重法地法》。
三、 民事经济法律内容的变化
土地买卖与租佃,典卖、借贷、租赁,财产继承。财政立法与盐、铁、茶、酒、矾等重要物品的禁榷制度。
四、 司法制度
司法机构:在中央设立审刑院,在地方设立提点刑狱司。审判制度:皇帝亲自审案、录囚;实行翻异别勘制度。
第二节 元代法律制度
一、 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参照唐宋之制”,“附会汉法”;沿用本民族习惯法。
主要立法活动:《至元新格》的制定;《元典章》与《大元通制》的制定。
二、 法律的基本内容与主要特点
确认民族间不平等的法律规定。维护僧侣特权地位的法律规定。保护奴隶制残余,佃户身份低下。
三、 司法制度
司法机构:中央司法机关刑部、大宗正府、御史台、宣政院等重叠设置,不相统摄;地方司法机关分为省、路、府、州、县。审判特点:审判与法律监督大权由蒙古贵族执掌,审判随意性与擅断性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