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革
第一节 清末预备立宪
一、 预备立宪的背景与政治目的
鸦片战争以后清代的政治危机,清政府实行“预备立宪”的政治目的。
二、 预备立宪的主要活动
“预备立宪”的主要活动:五大臣出洋考察与清廷“预备立宪”上谕,官制改革,咨议局与资政院的设立,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公布《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第二节 清末修律的重要活动与影响20 / 87
一、 修律的宗旨
二、 修律的重要活动
刑法典的修订:《大清现行刑律》公布的原因与过程,主要内容及变化;《大清新刑律》的制定过程,《大清新刑律》的篇章体例结构,主要内容及发展变化,《大清新刑律》的特点与地位。
民商法律的修订:《大清民律草案》的制定及主要特点;主要商事立法。
诉讼法的修订:《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大理院编制法》的制定及《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法院编制法》。司法体制的变化:中央司法体制的变革;改革诉讼及狱政制度。
三、 变法修律的特点与影响
修律的主要特点;修律的影响与评价。
第三节 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制度
一、 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制度的确立
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概念;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确立。
二、 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主要内容
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内容;西方列强行使领事裁判权的机构;观审制度与会审公廨。
三、 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确立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