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特别行政区制度
第一节 国家结构形式概述
一、 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和种类
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有单一制和复合制两大类型。复合制主要有邦
联制、联邦制两种形式。
二、 我国是单一制国家
我国是全国各民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第二节 民族区域自治
一、 民族区域自治的概念和内容
民族区域自治的概念。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内容。
二、 民族自治地方
民族自治地方的概念。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此外,凡是相当于乡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应当建立民族乡。
三、 民族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机关的概念。民族自治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民族自治机关在组成方面具有自身的民族特点和要求。
四、 民族自治权
民族自治机关行使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自治权。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三节 特别行政区制度
一、 特别行政区的概念与特点
特别行政区的概念。其特点为“一国两制”、高度自治、当地人治理。24 / 87
二、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中央人民政府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是中央
与地方的关系;二是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享有广泛的自治权。
三、 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
行政长官、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既互相配合又互相制衡。司法机关及司法独立。
四、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自成体系,主要由以下部分构成: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予以保留的原有法律;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全国性法律;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国际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