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50分。下列每题给出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多选、少选、错选,该小题不得分)
1.人权是指人之作为人所享有或应享有的权利。它的特点有( )
A.人权的普遍性 B.人权的基础性
C.人权的综合性 D.人权的非财产性
2.《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以书面形式申请专利,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文件一式两份。这一规则属于( )
A.强行性规则 B.授权性规则
C.保护性规则 D.确定性规则
3.下列能够成为法律关系客体的是( )
A.国家 B.行为结果 C.非物质财富 D.法律义务
4.法律冲突解决方式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宪法优于普通法 B.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C.新法优于旧法 D.一般法优于特别法
5.我国婚姻法规定,国家实行计划生育。该法律原则在婚姻法领域里属于( )
A.具体法律原则 B.专门法律原则 C.公理性原则 D.政策性原则
6.法治与人治的区别有( )
A.领导人或是否有否定法律的特权不同
B.权力与法律何者优先不同
C.是不是有完整的法律体系不同
D.是否有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等价值观念不同
7.西周时的“三不去”包括( )
A.有所娶无所归不去 B.无子者不去
C.孝顺父母不去 D.与更三年丧不去
8.下列属于汉朝立法的是( )
A.九章律 B.开皇律 C.傍章律 D.朝律
9.关于十恶不赦制度的源流关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起源于萧何的九章律 B.起源于北齐的重罪十条
C.成制于隋进的开皇律 D.成制于唐朝的武德律
10.凌迟刑确立于( )
A.秦朝 B.宋朝 C.元朝 D.明朝
11.关于唐律,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贞观律》是唐朝法典的最高成就
B.《永微律疏》又称《唐律疏义》,是中国封建法典的代表
C.开元律疏是唐玄宗对永微律删除不合时宜条款与称谓后的产物
D.唐朝的刑律中只规定了绞斩两种死刑,较历代死刑都为轻缓
12.清代最重要的死刑复核制度是( )
A.九卿会审 B.秋审 C.朝审 D.热审
13.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给各省分配全国人大代表名额数时,在名额数构成上应根据( )
A.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
B.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三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
C.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二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
D.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
14.全国人大常委会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配全国人大代表名额时,其名额数构成中应包括( )
A.根据人口数计算确定的名额数 B.根据城乡人口不同比例计算确定的名额数
C.每个地区相同的基本名额数 D.其他应选名额数
15.下列当选代表符合选举法规定的是( )
A.甲同时是北京市海淀区和西城区人大代表
B.乙同时是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人大代表和东城区人大代表
C.丙是河北省人大代表和北京市人大代表
D.丁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丁是全国人大代表,但不是湖北省的人大代表、不是荆州市人大代表,也不是沙市区人大代表
16.下列属于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的是( )
A.私有财产权 B.劳动权 C.劳动者的休息权 D.物质帮助权
17.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
A.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
B.是中共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机构
C.是中国政治生活中发展民主的重要形式
D.其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
18.法院在裁判缓刑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 )
A.从事特定活动 B.进入特定区域、场所
C接触特定的人 D.离开所住市县
19.关于老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若过失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B.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犯故意杀人罪的除外。
C.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犯轻罪的,应当宣告缓刑
D.老年人犯罪,不适用累犯及从重处罚的规定
20.关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限制减刑的适用,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适用所有的死缓犯
B.适用于累犯和杀人等严重暴力犯罪的死缓犯
C.作为累犯的死缓犯不一定适用限制减刑
D.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25年
21.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管制犯,缓刑犯、假释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由当地公安机关执行
B.未成年犯不成立累犯
C.某人犯3种罪,分别判有期徒刑11年、12年、13年,并罚时,不得超过25年
D.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的妻子乙利用甲的职权为丙谋取利益,收受丙的贿赂,只能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22.诉讼时效不适用的情形有( )
A.欠钱还债的请求权
B.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C.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D.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23.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也有第三人提供的保证,债权人可以( )
A.先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B.先让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C.债权人可选择只向保证人主张责任,或只主张物的担保责任
D.债权人必须同时主张物的担保和人的保证双重责任,从他们那公平受偿
24.不受着作权法保护的有( )
A.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B.法律、法规和国家机关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C.时事新闻;历法、数表、表格和公式
D.已过保护期的作品
25.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表述正确的是( )
A.出卖人交付机动车但未过户,受让人使用时发生事故,由出卖人与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B.转让拼装车、达到报废标准车发生事故,由转让人与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C.盗窃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由盗窃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可以拒绝垫付抢救费
D.事故后驾驶人逃逸,事故车未参加强制保险,也应由保险公司先行垫付后,再去追偿
二、名词解释(每题3分,共15分)
1.法治
2.西周“三不去”
3.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4.贪污罪
5.取得实效
三、简答题(每题5分,共15分)
1.简述法律确认和保障平等的方式。
2.简述《大清民律草案》的结构。
3.简述言论自由的范围。
四、论述题(每题10分,共20分)
1.试述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2.试论我国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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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一、选择题
1.ABC 2.AD 3.BC 4.ABC 5.D 6.ABD 7.AD 8.ACD 9.BC 10.B 11.BCD 12.B 13.D 14.ACD 15.BD 16.BCD 17.ABCD 18.ABC 19.A 20.BC 21.C 22.BCD 23.C 24.BD 25.B
二、名词解释
1.法治
法治是指以民主为前提和目标,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
2.西周“三不去”
“三不去”是古代解除婚姻的限制。 “三不去”是对男子休妻的限制,具体包括:有所取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3.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地方各级人大特别问题调查委员会是地方各级人大为调查处理待定的重大问题而组织的临时性工作委员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决定。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它的常务委员会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4.贪污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5.取得实效
取得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一定的时间而导致权利取得的法律效果,如所有权时效取得。
三、简答题
1.简述法律确认和保障平等的方式。
(1)法律把平等宣布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我国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我国宪法中的一般平等权条款。除了我国宪法第33条第2款,宪法第4条第1款、第36条第2款和第48条第1款还分别强调了民族平等、信仰平等和男女平等,这三条规定是我国宪法的特别平等权条款。此外,我国宪法第34条还规定了公民的一项重要政治权利——选举权,其中含有相应的平等权内容。在宪法和宪法精神的指导下,民法、刑法、行政法抑或其他法律,都是以平等作为一项重要的价值位阶和指导原则。现代社会法律的运用无不在平等原则的指导下进行,而我们之所以要正确运用法律也是为了在最大程度上实现人们的平等。
(2)法律确认和保障主体法律地位的平等。法律确认和保障主体法律地位的平等主要体现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含义包括三个方面:(1)任何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2)公民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决不允许任何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3)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迫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惩罚。
(3)法律确认和保障社会财富、资源、机会与社会负担的平等分配。法律要求在进行社会化财富分配时,利益分配应该向处于不利地位的人们倾斜;要求在公平的机会均等的条件下,社会财富、资源、机会与社会负担向所有人开放。这反映了一种尽力想通过法律规定使一个社会所有成员都处于一种平等地位的愿望。其目的在于想尽量将自然及社会环境对人所造成的不平等减少到最低程度,使大家在竞争的出发点上真正平等。为了达到这一点,法律在确认和保障社会财富、资源、机会与社会负担的平等分配方面为人们提供了充分的保护。
2.简述《大清民律草案》的结构。
《大清民律草案》是清廷于1911年8月完成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的民法典草案。沈家本、伍廷芳、俞廉三等人主持,日本法学家松冈正义等外国法律专家参与起草;该《大清民律草案》条文稿共分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编,1569条。其中总则、债权、物权三编由松冈正义等人仿照德、日民法典的体例和内容草拟而成,吸收了大量的西方资产阶级民法理论、制度和原则。而亲属、继承两编则由修订法律馆会同保守的礼学馆起草,其制度、风格带有浓厚的封建色彩,但这部民律草案并未正式颁布与施行。
3.简述言论自由的范围。
言论自由是指公民有权通过各种语言形式宣传自己的思想和观点的自由。从广义上说,新闻、出版、著作等也可包含在言论自由的范畴之内,形成综合性的权利体系。从狭义上说,出版自由不包括在言论自由范畴之内。
我国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具有特定的范围与表现形式,它通过具体的形式加以表现。一般说来,言论自由的范围包括:(1)公民作为基本权利主体,都有以言论方式表现思想和见解的权利,其内容十分广泛;(2)通过言论自由表达的内容受法律保护,不受非法干涉,既包括政治、经济方面的内容,又包括对社会、文化等方面的看法和见解;(3)言论自由表现形式是多样化的,既可采取口头的,又可采取书面的,必要时依照法律规定,可利用广播、新闻、电报等传播媒介;(4)言论自由作为一项法律规定的权利,在法定范围内,其权利的享受者不应由于某种言论而带来不利后果,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5)言论自由存在着法定界限,受宪法和法律的合理限制。
四、论述题
1.试述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共犯的构成要件。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它的成立,要求同时具备以下主体、客观和主观三个方面的要件:
(1)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具体有:
①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的人。这是主体要件中量的规定性因素。
②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这是主体要件中质的规定性因素。
③两个以上具有不同身份的人可以构成共同犯罪。不具备特殊身份的人可以成为特殊主体犯罪的共同犯罪主体。
(2)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
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两人以上必须具有共同犯罪行为。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彼此联系,互相配合,成为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他们与犯罪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
①各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都必须达到犯罪的程度。
② 共同犯罪行为有三种表现形式:共同的作为;共同的不作为;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
③根据行为人之间的分工情况,共同犯罪行为可以分为两大类:
a.共同实施行为
b.实行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不都直接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的犯罪实行行为,而是由一部分人实施实行行为,另一部分人实施教唆行为、组织行为或帮助行为。共同犯罪行为的分工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
④共同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与单个犯罪的因果关系有所不同,共同犯罪的因果关系只要求共同犯罪行为的有机整体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不要求每一个共同犯罪人所具体实施的行为直接地导致犯罪结果的发生。只要共同犯罪人中的一个人的实行行为导致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全体共同犯罪人都应对该犯罪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即共同犯罪遵循“部分行为,全体责任”的刑事责任原则。
(3)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共同犯罪故意,是指各行为人通过犯意联络,明知自己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会造成某种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①各行为人认识到自己不是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与他人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犯罪。
②各行为人明知自己与他人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
③对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采取希望或放任的心理态度。共同犯罪故意,既可以表现为各行为人都有犯罪的直接故意,也可以表现为各行为人都有犯罪的间接故意,还可以表现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结合。
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成立共同犯罪。
2.试论我国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意义。
不动产统一登记,是指登记机关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事实记载于登记簿。
(1)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效力包括如下方面:
①物权变动的效力。在登记要件主义之下,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②权利推定的效力。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被推定为正确,并依此确定物权人和物权内容。当然,如果有相反证据,也可以推翻该推定。
③公示公信的效力。不动产登记可以起到公示的效力,并借助不动产善意取得发挥公信的效力。
(2)我国《物权法》还规定了一些特殊的登记制度,以满足实际的需要,具体包括:
①更正登记。是指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而申请登记机构进行更正的登记。根据《物权法》第19条第1款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②异议登记。是指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而申请登记机构载明异议存在的登记。根据《物权法》第19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而登记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异议登记可以起到打破登记公信力的作用。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③预告登记。是指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保障将来取得物权而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的预先登记。根据《物权法》第20条的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具有使债权物权化的功能。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3)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影响
①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它可以更好地落实《物权法》规定,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有效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之后,拥有大量房产的人可以被很快确定,从这个角度来说,这项制度对反腐的助力作用不容小视。
②不动产登记制度能够保障房屋等不动产的交易安全,减少欺诈行为,而且还有利于摸清全国房地产市场的基本情况,有利于宏观调控。
③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将来会与全国住宅信息联网挂钩,会为纪检部门提供一定的方便,对于反腐工作有强大的助推作用。
(4)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意义
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重要内容,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然要求,也是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完善产权保护制度”“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方便企业、方便群众,尤其是对进一步健全归属清晰、责权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夯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