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在职研究生考试网从华中科技大学了解:2018年9月20日24点前必须完成论文盲审的提交。那么,华中科技大学在职研究生如何进行论文盲审?具体内容如下:
华中科技大学在职研究生论文盲审流程:
1. 在职研究生登陆研究生教育信息平台,在“学位综合服务” –> “论文评阅申请”栏按提示上传盲审论文,盲审论文要求隐去封面上的个人和导师信息,包括学号(隐去信息不等于删除封面!)、独创声明、致谢等信息,论文仍为PDF格式;
2. 在职研究生提出盲审申请后,请通知导师在该系统中审核;
3. 2018年9月20日24点前完成以上提交盲审步骤;
4. 《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博士学位论文评审规定》(校研【2014】15号)见附件;
5. 根据华中科技大学规定,在职研究生MPA学位论文盲审结论中有一份结论为D或E的情况,申请人修改论文期限定为不得少于两周;有两份评审结论为D,或一份为D并另一份为E,或两份评审结论为E时,申请人修改论文期限至少半年且不得申诉。
6. 若有论文盲审意见有异议者经导师同意后予以申诉。在职研究生填写申诉表一式3份,要求:论文作者签名,导师签字!于盲审意见公布3日内将申诉表反馈至208室MPA教育中心,经学院学位审议委员会审核通过,指定另外2名专家进行再次盲审(回避原盲审专家)。若再次盲审结论出现一份D或者E,此次答辩申请中止。
附件: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博士学位论文评审规定
校研〔2014〕15号
第一条 建立科学公正的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制度是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的重要措施。为保证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华中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条例》、《华中科技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条例》、《华中科技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及《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校研〔2014〕2 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前评审全部以“隐去作者、导师姓名和评审专家姓名”的盲审方式进行(以下简称盲审)。由校保密办认定的保密论文除外。
博士学位论文双盲评审由研究生院学位办组织进行,盲审时间一般不少于2个月,各院(系)应及时将博士学位论文盲审名单和博士学位论文按要求提交研究生院学位办。
学术性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前评审应以盲审方式进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应逐步实行盲审,具体办法由院(系)学位审议委员会制定。硕士学位论文盲审一般由各院(系)组织进行,学校进行抽查。盲审时间一般不少于1个月。
第三条 拟申请学位人员须按要求递交学位论文及论文创新点概述。
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应至少聘请3位教授级同行专家担任评审专家。同等学力申请人的博士学位论文应至少聘请5位教授级同行专家担任评审专家,其中,至少有3名校外专家。
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至少聘请2位副教授级同行专家担任评审专家。同等学力申请人的硕士学位论文应至少聘请3位副教授级同行专家担任评审专家,其中,至少有1位校外专家。各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评阅要求按国家及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为避免因学术观点等原因导致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工作中发生不公正现象,研究生及导师可以提出其学位论文评审需要回避的专家,理由需充分、可信,最多可以提出2名。
第五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意见中评审结论的划分
A.同意答辩(评阅成绩≥85)
B.修改后直接答辩(80≤评阅成绩<85)
C.修改后由学院决定答辩与否(70≤评阅成绩<80)
D.修改后再次送审(60≤评阅成绩<70)
E.不同意答辩(评阅成绩<60)
第六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审意见的处理
当所有评审结论均为“A”或“B”,申请人应按评审意见认真修改论文,填写“博士学位论文修订报告书”,经导师签字同意后,直接申请答辩。
当评审结论为“C”时,申请人应按照评审意见认真修改论文,并填写“博士学位论文修订报告书”,经导师签字同意,报院(系)学位审议委员会同意后方可申请答辩,具体办法由院(系)学位审议委员会自定。
当评审结论有1份为“D”或1份为“E”时,申请人应按照评审意见认真修改论文,修改时间至少为三个月;当评审结论有2份为“D”、或1份为“D”并1份为“E”时,申请人应按照评审意见认真修改论文,修改时间至少为半年;论文修改完成后,申请人应将修改后且经导师及院(系)学位审议委员会负责人签字认可的论文以及“博士学位论文修订报告书”提交给研究生院学位办,一般送原评审人再审,再审意见作为申请答辩的依据。此前的评审意见和“博士学位论文修订报告书”作为附件提交答辩委员会、院(系)学位审议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讨论是否建议授予学位时参考。
当评审结论有两份为“E”时,此次申请无效,申请人应按照评审意见认真修改论文,修改时间至少为一年。论文修改完成后,可重新提出送审申请。重审时,仍按本办法执行。
申请人学位论文的修改和重审工作应限定在最长学习年限内。
第七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的处理由院(系)参照第六条款执行,论文修改期限由各院(系)决定。
第八条 学术争议的处理
当评审结论有1份为“D”或1份为“E”时,若申请人及导师对评审意见有异议,可提出申诉。申请人应填写“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博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申诉表”,提出明确的申诉理由,经导师签署意见后,提交所在院(系)学位审议委员会,由院(系)学位审议委员会组织至少3人的专家组(不包括导师)审定,专家组审定通过并经院(系)学位审议委员会主席签字同意后,由校学位办将论文送交另两位专家评审。
当评审结论有2份为“D”、或2份为“E”、或1份为“D”并1份为“E”及以上时,申请人不得提出申诉。
若返回的评阅意见出现异议的原因是论文写作态度不端正或不符合基本写作规范以及其他常识性错误,此类情况不得提出申诉。
全部同行专家评审意见书、修订报告书及评阅意见申诉表都必须与其他答辩材料一起归档。
第九条 参与盲审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盲审”原则,不得将评审人姓名和单位泄露给他人或将作者及导师姓名透露给评审人,保证“盲审”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学位论文作者及导师不得向有关工作人员打探评审专家的信息。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华中科技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评审暂行规定(试行)》(校研〔2013〕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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