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互联网金融的定义及产生背景
1.1 互联网金融的定义
互联网金融是借助互联网技术、移动通信技术开展金融活动的新兴金融模式,是一种具备互联网精神的金融业态。它不同于传统商业银行的间接融资、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例如目前我国存在第三方支付、P2P网贷、众筹、数字货币、大数据金融、金融机构和金融门户等等。
1.2 互联网金融产生的背景
长期以来我国的利率得到严格的管控,利率市场化不够充分有效,金融体系处于“金融压抑”的状态,存在大量的闲置资金,资源配置效率低下。另外我国经济一直保持高速增长,传统商业银行不能满足中小企业、小微企业及个人的资金需求,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使网络用户数量不断壮大,网络渠道的拓展降低了交易成本,大数据和云计算的技术革命积累了大量的实体经济数据和用户数据。这些因素促使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的产生及发展。
2 互联网金融SWOT分析
2.1 互联网金融优势(S)
2.1.1 成本优势
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信息的生产及获取的成本很低,各个行业信息不对称的壁垒在逐渐降低,互联网金融借助互联网平台进行金融活动,具有很大的成本优势。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的虚拟网点在较大程度上取缔了银行物理网点的功能,不需要建设物理网点而节约了大量的资金及管理成本。而传统的金融机构需要建立大量的物理网点,需要花费巨额的人力成本和营业成本。另外一方面互联网金融有着广阔的销售渠道,销售成本低。互联网金融可以通过电商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如支付宝、汇付天下等等)、门户网站等渠道销售基金、保险和理财产品等等。销售渠道众多,竞争颇为剧烈,各渠道会通过降低销售成本来获得竞争优势。
2.1.2 效率优势
由于互联网资源开放性和共享性的特性,再加上大数据的利用,使得信息更加透明化,信息的传递更加的便捷,能够快速匹配资金供需双方的需求,大大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另外互联网金融突破了时空的限制,不需要排队,为客户节省了时间和费用,提高了办事效率。只要有网络、电脑或者是手机,客户就可以随时随地进行投资、贷款或者理财。
2.1.3 技术优势
互联网金融主要采用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技术手段,大数据的价值在于将部分数据进行结构化处理,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挖掘出具有价值的数据,而云计算为大数据的集中处理和分布提供解决办法。例如阿里微贷可以通过分析用户的交易记录、资金流向、信用历史、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授信,不需要像商业银行一样进行资产抵押。这样一来就能够节约大量的经营成本。
2.1.4 庞大的客户来源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15年1月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得知:截止2014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6.49亿,全年共计新增网民3117万人,互联网普及率为47.9%,较2013年底提升了2.1个百分点。而互联网金融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将网民用户转化为客户。例如阿里巴巴通过花呗、天猫分期付、借呗将网购用户转化为阿里微贷的客户。庞大的网民规模也是互联网金融的一大优势。
2.2 互联网金融劣势(W)
2.2.1 互联网金融产品设计经验不足
2013年是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元年,迄今为止发展历史不足3年,而我国传统金融机构发展历史悠久,金融产品的设计经验较互联网金融丰富。互联网金融的优势主要体现在销售环节上,产品设计方面有所欠缺。对于需要较高金融技术的高端金融领域,设计经验不足的互联网金融是无法进入的。提高金融产品的设计也是互联网金融亟待解决的问题。
2.2.2 信用体系不完善
传统的商业银行具有较强的信用信息优势,承担着国家最主要的信用中介职能。而我国互联网金融机构只有较少的一部分加入人民银行的征信体系,能够使用征信系统的信息。例如支付宝的芝麻信用分加入了人民银行的征信体系,根据用户的芝麻信用分的高低进行授信,而且只是在部分信用良好,芝麻信用分大于 600分的用户中进行试营,试图打开覆盖中小商户及个人用户的互联网信用体系。因此我国互联网金融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信用体系。
2.2.3 风险管控问题突出
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管理水平低下,存在“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和逆向选择的道德风险。再者,投资者过多关注互联网金融的收益,我国目前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监管的缺位,互联网金融存在行业内“跑路”、坏账、洗钱、破产的风险,我国互联网金融诈骗案件时有发生,这严重影响投资者的信心。另外互联网金融网络的稳定性和安全问题也大大影响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程度,互联网金融容易被计算机病毒、黑客攻击,存在交易主体选择不当、市场选择不当的业务风险。
2.3 互联网金融机会(O)
2.3.1 国家政策扶持倾向
虽然目前我国还未具体出台我国互联网金融的专项政策,只是目前正在起草一些关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政策,但是估计国家后期出台的相关政策会有扶持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倾向。2014年互联网金融写进了政府工作报告,2014年3月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到要:“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2014年11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建立资本市场小额再融资快速机制,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鼓励互联网金融等更好向“小微”、“三农”提供规范服务。2015年,互联网金融作为热门话题首次登上两会提案。2015年4月30日,凤凰财经新闻指出:“据央行与银监会人士介绍,一系列互联网金融政策即将陆续出台;央行、银监会、证监会等部门已就各自未来监管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制度广泛征求意见;监管部门将对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监管保持一致性,并将以互联网金融监管为突破口,在金融管制和市场转入方面适当放松金融监管”。从这些消息可以看出未来国家政策有对互联网金融扶持的倾向,这对互联网金融是利好消息。 2.3.2 行业信息共享,与传统金融融合
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行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得以大大减弱,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征信体系不够完善,通过行业信息的共享,可以降低互联网金融的运营成本。此外,我国互联网金融若是能够与传统金融融合,就能够发挥技术和金融产品设计上的优势互补的协同效应,将更有力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2.3.3 可观的资金需求
我国存在众多的中小企业和小微企业,这些企业的资金需求很大程度上由互联网金融来满足。另外,由于互联网金融推出了个人信贷产品(如支付宝的花呗、借呗、招联好期贷等等),将会使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使用者大幅度增加。例如大学生在支付宝的授信额度内赊销商品、借款等等。
2.4 互联网金融威胁(T)
2.4.1 竞争对手颇多,优胜劣汰
互联网金融是我国新兴的金融体系,进入壁垒很低,竞争对手颇多,没有竞争优势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必将被市场淘汰。例如众所周知的天弘基金之前的业绩很不好,业绩处于同行业的底端。正是由于和支付宝的合作,推出余额宝的理财产品,借助支付宝的平台优势,才使得天弘基金异军突起。另外,我国现在全面放开了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金融机构根据商业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水平,不同的金融机构为了防止客户流失,就会降低贷款利率,使市场利差缩小,使部分互联网金融企业更是难以生存。在竞争日益剧烈的互联网金融市场中,互联网金融同样遵守着“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法则。
2.4.2 法律不完善,监管缺位,容易触及法律红线
我国目前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法规来约束互联网金融,不少企业游离于法律的灰色地带,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触及法律红线的可能性很大。处非办数据显示,2014年,P2P网络借贷平台涉嫌非法集资发案数、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分别是2013年全年的11倍、16倍和39倍。利用互联网金融进行非法集资肯定触及法律红线,务必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3 互联网金融完善措施
3.1 加快互联网金融立法工作,加强监管力度
互联网金融企业仅仅靠行业自律是远远不够的,国家应该尽快出台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颁布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管理条例,制定网络公平的交易规则,建立相应的存款准备金制度,明确互联网金融的法律地位,不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能非法集资,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力度,建立严厉的事后惩罚机制。
3.2 完善征信体系
国家应该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的建设,实现互联网金融的数据信息与央行征信的对接,授权符合资质的互联网金融机构为独立的第三方对客户建立信用档案,并按期将客户的信用记录上报央行征信系统。央行征信系统应该全面收集互联网金融企业和顾客个人信息,实现征信信息的共享,增加互联网金融企业及个人的违约成本,从而降低违约率。
3.3 实现第三方资金托管,清算结算分离
近两年以来,我国出现不少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卷款跑路、洗钱、倒闭、大量资金沉淀在平台账户的现象,这些P2P网络借贷平台都没有实现资金第三方托管,清算结算分离。实现第三方资金托管,清算结算分离能够有效防止跑路、逆向选择的道德风险。
3.4 控制规模加大科技创新力度,与传统金融融合
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还不太成熟,不能盲目扩张企业规模,这样可以减少资金压力,避免资金周转困难降低财务风险。同时要大力培养创新人才,加大产品设计、系统安全维护创新力度,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最后可以争取与传统金融融合打造综合平台,实行优势资源共享,达到互利双赢的局面。
4 结语
2015年将是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爆发年,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既有机遇又有挑战,可以从立法、监管、征信体系建设、资金托管、规模控制、科技创新与传统金融融合等方面来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建设,实现我国的金融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