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市场服务型的政府经济职能
1、改革市场准入靠行政审批制度。
对市场过多的人为干预和行政垄断是我国市场规范化建设中的主要阻碍点,其中,行政审批制度是阻塞市场的核心因素。因此,加入WTO后应全面改革我国市场准入的各种行政审批制度,根据世贸组织规则的要求对现行的各种市场进入限制进行调整、撤消和废除,特别要清除那些阻碍民营企业、国外企业和产品进入市场的差别性限制;要取消大量不必要的许认可项目和环节,由采用许认可制度向采用申报与核准制度转变。对于必要的许认可项目,要实现审查标准的明确化、具体化和数值化,尽量减少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限和由此衍生的权力型垄断。申请申报制度要坚持尊重企业的自主性原则,逐渐将事前申请申报制改为事后申请申报制;对于涉及资格条件和业务范围等方面的资格制度要从有利于保障资格认证申请人自主性的原则出发进行调整,放宽资格认证方面不必要的限制,实行核准制;在涉及行业及生产标准和规格等方面,要尽可能减少政府的直接管制,尽量采用民间或行业自主检查制度;对于新设立的政府管制必须采取严格的审查程序和审查标准,新设管制实施一段时间后,要重新审查其继续存在的必要性,并配套相应的公众听证制度;要完全改革政策制度不透明,常以内部文件、内部传达、领导批示的形式贯彻政策的所谓“暗箱操作”的行政方式。
2、改革地区、部门自定法规的行政管理制度。
实行全国立法执法的标准化和统一化,改变政府各地区各部门自己制定、自己解释和自己执行法规的现状。全面清理、撤消各地区为封锁市场等各自利益而自行设立的各种“土法规”和“土政策”,拆除各种地区行政垄断的“篱笆墙”和严厉惩罚以“土法”代替正法的行为;改革目前我国的行业法规由行业主管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有关部门或人大批准的制度,特别是改革一些行政性行业集团公司自己为自己制定“法规”和被赋予部分行业管理职能的“政企合一”制度;行政法治化和民主化应尽快列上议事日程,其中,引入行政的社会监督制度和行政司法权力制衡制度是行政管理改革必走的第一步。
3、政府职能转变应由控制市场转向服务市场。
加入WTO后,为适应建立市场经济的需要, 政府职能必须有进有退,由控制市场模式向服务市场模式转变。政府职能应进一步加强的领域包括: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体制环境、机制条件和法治建设;提供社会基础设施和公共物品;建立以市场为基础的宏观调控政策体系和战略管理体系;保证国家安全、经济自由、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为信息化和新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和政策环境。政府职能应退出的领域包括:从法治、市场制度能够正常运转的领域退出;从市场能够发挥基础性调节作用的领域退出;从社会和市场中介组织能够发挥作用的领域退出;从企业经营管理领域中退出;从垄断领域包括从自然垄断产业领域适当退出。
二、以效率为指针全方位深化所有制改革
1、 加大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的力度,大力发展混合经济。
加入WTO后,应完全抛弃劳民伤财的“公”、 “私”意识形态之争,以发展的效率为指针,全方位实施所有制改革。应执行好中央提出的“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进一步明确国有经济应当加强、收缩和退出的领域及行业,制定国有经济从一般竞争性领域退出的具体实施办法,打破所有制、地域和资产经营公司界限,大力推进国有企业产权主体多元化、分散化。逐步减持上市公司的国有股份,采取优惠政策和加快设立创业板,扶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国有企业上市、重组、改制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方面,应通过立法建立起制度运行和保护平台,规范政府行为,为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提供产权保护和政策支持,以引导和促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增长和发展;应把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相结合,大力发展混合经济,一方面以此来加快推进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的进程,一方面可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腾出更大的空间。发展混合经济的一个重要措施是应重视对中小企业、乡镇企业的扶持,加入WTO后, 应在进一步“放小”的基础上,加大对中小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制定促进小企业发展的产业政策,加快“放小”进程。对乡镇企业,应在继续抓好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的基础上,完善集体资产管理体系,进一步明确集体资产的产权主体,推进集体企业进行公司制、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2、完善国有企业资产营运监管体系, 建立规范有效的国有企业内控机制和管理机制。
在国有企业战略性退出的同时,应加快实现基础性、命脉性国有企业的管理现代化。首先,应强化国有资本出资人地位和职能,完善国有资产营运监管体系。主要措施包括:强化各级国资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能,加大国资部门对资产经营公司的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资产经营公司的运作,使资产经营公司的出资人职能真正落实到位。资产经营公司要重点强化战略规划、资本运作和监督约束功能,不干预企业具体生产经营活动;应完善母子公司的管理体制,选择部分国有集团公司试行事业部制;推进驻港澳国有企业改革,加强驻外国有企业的监管,研究制定外向型国有企业集团改革与发展的政策和加强管理的制度,规避经营和金融风险。其次,应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目标一致、权责明确、相互制衡、高效运作的现代企业组织管理制度。理顺国有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的关系,推行董事长、经理、副经理不得“同纸任命”。推行董事长由所属层级的人大委员会投票聘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的高层管理聘任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对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培养、选拔、管理、考核、监督的办法,研究制定国有企业经理人员资质认证和禁入制度办法;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公开招聘、竞争上岗、择优录用,不能再套用行政级别;通过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进出竞争制度和引入经理人员薪金期权制度来培育多元化、多层次的国有企业经理人才市场,加快企业家市场化进程。
3、以二元结构突破为主线,系统改革农村产权制度。
我国加入WTO,“三农”面临着较大的冲击。要变被动为主动, 必须全面提高农村经济的国际竞争力,其核心是从宏微观上全面改革农村的产权制度。目前,农村的双层所有制制度与人民公社制度仍然没有本质上的变化,或者说是一种翻版,乡镇集体依然是政经合一的所有者,农村依然存在相当严重的行政垄断,农民只是在经营土地上有了一定的自主权。因此,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必须从打破捆绑式的行政型集体产权制度开始,实行政经分离的产权制度,这需要宏观上必须有打破二元制度的政策制度支持,如取消户籍制度、实行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等等,以最终使农民摆脱土地依附和村庄依附。当前,农村工业化与城市化脱节是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最大制约点,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应以此为核心展开,一方面,应加快乡镇工业产权改革使其脱离集体产权制度,建立起新型的现代企业产权制度,脱离“乡镇”,走进中小城市。另一方面,应在宏观经济战略上加速城市化步伐和第三产业发展,把农村工业纳入城市工业体系,加速乡镇企业产权的结构重组和空间重组。此外,农村合作经济也是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应加快农村股份合作制经济的改革步伐,逐步将社区建设和管理纳入政府一般服务管理职能范围,对乡镇和村委会管理体制进行改革,使村务、企务公开,并尽早出台合作社法,促进真正意义上的农村经济中介组织和合作社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