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前我国政府公共管理责任机制中存在的主要缺陷
1.政府公共管理责任追究不到位
“责任”主要包括应当履行的义务以及应尽的义务却未尽到理应承担的责任两层含义,我国政府公共管理责任追究主要是针对以下第二种情况。目前由于我国政府公共管理责任追求注重进行事后追究,而忽视事前监督机制,导致往往发生失职行为后才开始追责,且责任处理的程度相当繁琐,很难在较短时间内看到结果,导致责任追究的时效性较差。同时由于政府部门往往在发生公共事件后喜欢封锁消息,找各种理由推卸责任,导致难以彻底进行责任追究,理应受到惩罚的失职人员也未受罚。有的官员在公共事件发生后受到相应的处罚,但是平息事件后又重新委以重任,足以体现责任追究的可靠性较差。其次责任追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惩戒责任者,使其更好履行责任,并对失职行为进行救济,尽可能降低失职损失,但由于我国政府责任追究的滞后性往往发生失职行为后追责,并没有实现责任追究的真正作用。
2.政府公共管理责任分配不合理
由于我国社会改革时间不长,很多领域并没有进行深入的科学研究调查,政府并没有明确自己应该干预的领域或干预程度,又或是哪些领域比较适合引进市场以及应该采用怎样的监管形式,因此很多边缘性政府职能部门责任不明确,定位不清。同时由于政府公共管理职能涉及到的内容较广泛,不同的领域之间常常会出现相互交叉现象,很多职能部门为了实现自身的利益最大化,用尽一切手段争得对行业的管理权。尤其表现为某些支配对象较为广泛,资源掌握比较丰富的行业,很多不相关的部门都会千方百计的找一个牵强理由企图从中分一杯羹。导致政府部门之间存在严重的争功诿过现象。
二、导致我国政府公共管理责任机制缺陷的成因
1.制度层面
目前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发展与完善,法制化进程步伐也逐渐加快,逐渐废除了一些传统的法律制度,但是尚未建立一个完整的新的法律制度,导致我国政府公共管理系统过于形式化,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仍然制定的是传统的责任机制,导致责任机制缺乏规范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其次我国政府想要实现公共管理责任,必须依靠完善的法律制度作为强有力支持后盾,但由于现行法律制度缺乏完整性,导致责任分配、追究等方面都缺乏应用的保障,难以真正发挥责任机制的作用。
2.公共管理管理文化层面
我国政府公共管理人员由于受到几千年来传统封建政治文化的影响,重视对上级尽职尽责,而忽视对广大社会大众负责的观念和意识,这是由于在传统封建社会思想中认为只有皇帝是万人拥戴的天子骄子,应该享有一切权利,并不需要对其他人负责。而皇帝的臣子、仆人所有的俸禄都是皇帝赐予,因此应该无条件的为皇帝卖命,而处于最底层的老百姓生活并没有关心。我国政府过去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采用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只知道是上级的任命,工作时抱着对上级负责的态度,并没有意识到为公共利益或者大众负责。其次由于受到西方人的价值观、人生观等思想观念的影响,很多官员开始追求、崇拜官僚主义、享乐主义、拜金主义以及极端个人主义,最起码的公共责任意识逐渐淡薄,常常会出现任意执法、有德不遵、有纪不从、有法不依以及执法不公等责任缺失现象。
3.公共管理层面
现阶段,我国政府公共事务并没有进行科学、合理的分类,导致各政府职能部门责任范围不明确,常常出现争功诿过现象,主要是由于某些行业自身的性质决定具有双重性质或者多重性质,导致一些边缘性职能部门无法明确的给自己定位。同时由于我国地域广阔,且地形相对较复杂,导致很多地方很难在仅仅以行政区划分的统一标准进行公共管理,一些公共管理领域也需要多个地域共同管理才可以充分发挥责任机制的真正职能。其次还表现为我国当前政府的公共管理责任机制缺乏科学、合理、有效的激励机制,导致相关工作人员责任意识较差,工作动力不足。实现责任主要是指责任主体能够牺牲自己的个人利益为基本前提,很多责任主体没有责任意识,因此并不会自觉履行责任,而是想尽一切办法去逃避责任,因此实施有效的人员激励机制显得非常有必要。
综上所述,当前我国政府公共管理责任机制由于责任制度、公共管理管理文化、公共管理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导致政府公共管理责任机制存在责任分配不公、责任追究不力,责任意识淡薄等诸多方面缺陷。我国政府部门应该正视这些缺陷,明确缺陷成因,积极采取有效的解决措施,实现政府公共管理责任机制的有效性、规范性和维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