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宪法的词源
1.在中国,将“宪法”一词作为国家根本法始于19世纪80年代。郑观应在《盛世危言》中,首次使用宪法一词。
2.宪法词义发生质的飞跃,始于17、18世纪欧洲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思潮产生巨大影响以后,特别随着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不断发展,近代意义的宪法才最终形成。
3.古代中国和西方在运用宪法一词的时候,既有相同之处,如都具有法律的意义,都有优于普通法的某种倾向;但又有不同之处,古代西方的宪法往往侧重于组织法方面的意义,而古代中国的宪法却没有此意。
(二)宪法的特征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违背(《宪法》第5条第2款)。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宪法》第5条第3款)。
(3)宪法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比普通法律严格。
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根据(为什么这么说):现实根据、历史根据、内容根据
(1)从现实作用来看,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就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2)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宪法是为了确认反封建斗争取得的权利而制定的;
(3)从内容的角度来看,宪法的基本内容可以分为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就这两者之间的相互关系来说,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居于支配地位。
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
列宁: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以上两句均指“保障公民权利是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
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1)从发生学角度看,民主事实普遍化是宪法产生的原因之一。
(2)宪法基本内容是权力与权利,这也决定了宪法是民主的形式。
(3)由于宪法是根本法,故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不是一般的形式)。
毛泽东: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是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以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
此句指“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