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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分类[第一章]

  (一)宪法的传统分类

  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1)提出者:蒲莱士

  (2)分类标准: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

  (3)定义:

  成文宪法是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有时也叫文书宪法或制定宪法, 17、18世纪自然法学派提出社会契约论是成文宪法最重要的思想渊源。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1791年法国宪法是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

  不成文宪法指不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是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宪法惯例的宪法。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的国家,由宪法性文件、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组成

  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1)提出者:蒲莱士

  (2)分类的标准:法律效力以及其制定修改的程序。

  (3)定义:

  刚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的宪法。一般又有三种情况:

  ① 制定或修改宪法的机关不是普通的立法机关,而往往是特别成立的机关;

  ② 制定或修改宪法的程序严于一般立法程序;

  ③特别的机关依据特别的程序制定修改。

  【注意】实行成文宪法的国家往往也是刚性宪法的国家。

  柔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以英国为代表。

  【注意】实行不成文宪法的国家往往也是柔性宪法的国家。

  3.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协定宪法

  (1)分类的标准:制定宪法的主体不同

  (2)定义

  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或者以君主的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如1814法国国王路易十八颁布的宪法、1848年意大利萨丁尼亚王亚尔培颁布的宪法、1889年日本明治天皇颁布的宪法、1908年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

  民定宪法是指由民意机关或者由全民公决制定的宪法。

  协定宪法是由君主与国民的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宪法。如1215年英国的《大宪章》、法国1830年宪法。

  英国既是柔性宪法国家,又是不成文宪法国家。

  (二)现代分类

  1.马克思主义宪法学家根据国家的类型,根据宪法的阶级本质的不同,把宪法区分为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和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

  2.以宪法是否与现实相一致为标准对宪法进行分类,把宪法分为真实的宪法和虚假的宪法。列宁认为:同现实脱节时宪法是虚假的,当他们一致时宪法不是虚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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