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宪法解释概述
宪法解释是指对宪法内容、含义、界限所作的说明。其本质是一种价值的判断和选择,它既要探究制宪者的本来意图,具有发现宪法的性质,同时也可能基于现实需要,认定原来没有规定的权利,有创造宪法的性质。
(二)宪法解释机关
方式 | 表现 | 起源 |
国家元首解释 | 实践中罕见,多与独裁的政治背景相联系。 | |
立法机关解释 | 主要是不成文宪法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中) | 英国议会形成的传统 |
司法机关解释 | 为60多个国家所采用(美) | 美国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所确立 |
专门机关解释 | 具体表现为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等(德法) | 奥地利凯尔森提出设立宪法法院 |
我国的宪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1.由立法机关解释
(1)由立法机关解释宪法的制度源自英国。
(2)我国的宪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2.由司法机关解释: 由普通司法机关解释宪法首创于美国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3.由专门机关解释——由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等特别设立的机关解释宪法。最早提出建立宪法法院的是汉斯·凯尔森,这一制度当代最流行,奥地利、西班牙、德国、意大利、俄罗斯、韩国等国建立了宪法法院,法国建立了宪法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