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身自由的概念
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是公民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的基础,是以人身自由保障为核心而构成的权利体系。第3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宪法对人身自由的基本规定:〖一般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不受非法逮捕〗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不受非法拘禁和非法搜查〗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第38条【人格尊严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三)住宅不受侵犯
第3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四)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4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