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知识结构】
一、法的产生
1、基本标志
第一,国家的产生。
第二,诉讼与审判的出现。
第三,权利与义务的分离。
2、一般规律
第一,法律制度是在私有制和阶级逐渐形成的社会背景下孕育、萌芽,并与国家组织相伴发展和确立起来的。
第二,法律制度形成过程是一个从个别调整发展为一般调整的过程。
第三,法律制度的形成经历了由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成为成文法的长期过程。
第四,法律、道德和宗教等社会规范从混沌一体逐渐分化为各自相对独立的规范系统。
二、法的历史类型
1、奴隶制法的基本特征
2、封建制法的基本特征
3、资本主义的基本特征
(1)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
(2)契约自由原则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三、资本主义社会的两大法系
法
系 |
法系是指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的不同对法所做的分类,是具有相同历史传 统和外部特征的某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的总称。法系划分的理论依据主要是法的传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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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英国法系,是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英美法系首先起源于以判例形式出现的普通法。除了英国(苏格兰)以外,主要是曾为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如美国、加拿大、印度、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地区等。 2、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罗马一德意志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属于这一法系的除了欧洲大陆国家外,还有曾经是法国、德国、葡萄牙、荷兰等国殖民地的国家及因其他原因受其影响的国家。如非洲的埃塞俄比亚、南非、津巴布韦等;亚洲的日本、泰国、土耳其等;加拿大的魁北克省,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英国的苏格兰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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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大法系的区别 | 法律 思维 |
大陆法系属于演绎型思维,而英美法系属于归纳型思维,注重类比推理。 |
法的 渊源 |
大陆法系中法的正式渊源主要是制定法,而英美法系中制定法、判例法都是法的正式渊源。 | |
法律 分类 |
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将公法与私法作为法律分类的基础,而英美法系则是以普通法与衡平法作为法的基本分类。 | |
诉讼 程序 |
大陆法系与教会法程序接近,属于纠问制诉讼,英美法系则采用对抗制程序。 | |
法典
编纂 |
大陆法系的主要发展阶段都有代表性的法典,特别是近代以来,进行了大规模的法典编纂活动。英美法系在都铎王朝时期曾进行过较大规模的立法活动,近代以来制定法的数量也在增加,但从总体上看,不倾向进行系统的法典编纂。 |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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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大法系在法院体系、法律概念、法律适用技术及法律观念等方面还存在许多差别。如大陆法系在发展过程中法学家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又叫“法学家法”,而英美法系在发展过程中,法官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又叫“法官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