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关系概述
所谓法律关系,是指法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分类
(一)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法律关系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行为主体完全按照法律规则的模式去行为,是合法行为,导致肯定性法律后果,不会受法律制裁,法律在这种行为上起只起到调整作用,称为调整性法律关系;相应,如果行为违背法律规则模式,违法行为会引起否定性法律后果,对其进行制裁,以保护与修复被其破坏了的法律关系,所以称为保护性法律关系。
(二)按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
1、平权型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相互间没有隶属关系。
2、隶属型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主体间存在隶属关系,一方服从于另一方。
(三)按照法律主体的多少和权利义务是否一致为根据——单向(单务)法律关系和双向 (双边)法律关系和多向(多边)法律关系。
1、单向法律关系是指权利人仅享有权利,义务人仅履行义务,两者之间不存在相反的关系。如不附条件的赠与关系。
2、双向法律关系是指在特定的双方法律主体之间,存在两个密不可分的单向权利义务关系,其中一方主体的权利对应一方主体的义务,反之亦然。如买卖关系就是典型的双向法律关系。
3、多向(多边)法律关系,又称“复合法律关系”或“复杂的法律关系”,是三个或三个以上相关法律关系的复合体。
(四)按照相关的法律关系作用和地位不同——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
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依法建立的不依赖其它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法律关系或在多向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的法律关系。由此而产生的、居于从属地位的法律关系,就是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
(五)根据主体的不同特征,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