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权利的发生物权的设定采取法定主义,而债权(合同之债)则采任意主义;
2.权利的性质物权是支配权(权利人无需借助他人的行为就能行使其权利),而债权则是一种请求权;
3.权利的客体物权的客体原则上为物,而债权的客体则为一定的给付行为;
4.权利的效力物权具有优先力、溯及力,还具有排他性,而债权则没有;
物权优先于债权也有例外,个别情形下法律赋予某些债权以优先于物权的效力,如根据《民法典》第725条确立的“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5.权利效力范围物权是绝对权,而债权是相对权;
6.权利保护方法物权的保护以恢复权利人对物的支配为主要目的,偏重于“物上请求权”的方法,赔偿损失仅为补充方法;而债权的保护则主要采取赔偿损失的方法。
背诵说明:从发生-性质-客体-效力-效力范围-保护方法的顺序进行记忆。即先有了,再问询其性质,然后看其客体,权利都要有一定的效力,效力需要有范围,最后所有权利都是需要保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