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解决的问题:公示对物权变动结果的影响(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模式)
基本模式理解
①债权意思主义(对抗要件主义)
→仅需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无需其他要件即足以产生物权变动的立法例。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生效时对方即取得物权,而无须进行公示,但不经公示,对方取得的物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解题技巧:债权意思主义的公式为:合同生效=取得物权
注意:采用债权意思主义的,对方并不需要等到进行公示才能取得物权。
②物权形式主义
→发生物权变动时,除了以产生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的债权合同外,还必须有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并履行登记或者交付的法定形式方能产生物权变动效力的立法例。
其特点是区分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且认为物权行为具有独立性和无因性。
③折中主义
→除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生效外,还需要进行公示(登记或者交付),对方才能取得物权。不经公示,对方不能取得物权。
其特点是:不承认物权行为,认为物权变动的原因是债权行为与登记或者交付的结合。
解题技巧:折中主义的公式为:合同生效+公示=取得物权
注意:采用形式主义的,只有公示完成对方才能取得物权。
我国立法确立的物权变动模式究竟属于哪一种,现有的法律规定略显含糊,学界也存在争议。目前较为一致的看法是买卖、赠与、质押等债权合同并不足以引起物权变动,还须完成登记或交付方可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登记或交付是合同的履行行为,未登记或未交付并不影响债权合同的效力。而债权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的,也不可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上述将债权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效果加以区分的规则通常被称为区分原则。
我国立法
1.不动产物权变动
所有权→登记
土地承包经营权→意思主义
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地役权→意思主义
担保物权(不动产抵押权)→登记
2.动产物权变动
所有权→交付
抵押权→意思主义
质权→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