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对所有权作不同的划分。
(一)不动产所有权与动产所有权
这是根据所有权客体的不同对所有权所作的分类。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首先,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所有权变动原则上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所有权变动原则上以交付为生效要件。其次,先占、拾得遗失物等原始取得方式仅适用于动产所有权。最后,只有不动产所有权才涉及相邻关系以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问题。
(二)单一所有权与多数人所有权
这是根据所有权人数量的不同对所有权进行的分类。单一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为单独一人的所有权。多数人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为多数人的所有权,多数人所有即共有。
(三)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这是根据生产资料所有制的不同形式对所有权进行的划分。在我国,有些特定财产专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如城市土地、矿藏、水流、海域、无居民海岛、无线电频谱资源、国防资产等。集体所有权的客体包括:
(1) 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2) 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3) 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4) 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农民集体所有的财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除了专属于国家的财产和集体所有的财产外,所有财产均可以成为私人所有权的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