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 用益物权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
特征 | 1.用益物权属于他物权、限制物权; |
2.用益物权以占有为前提,以使用收益为内容; | |
3.用益物权的客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主要是不动产。 | |
种类 | 《民法典》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五种用益物权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对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养殖权、捕捞权等特别法上的物权仅作了宣示性规定。有学者将这些物权称为准物权、特许物权。 |
命题方向:几个基本概念的理解
(1)地上权。这是指为在他人土地上营造建筑物、工作物或种植树木而长期使用该他人土地的权利。
(2)地役权。这是指为自己经营和使用土地的方便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如为耕作而在必经的他人土地上通行的权利,为排灌而在他人土地上修渠排灌的权利。
(3)典权。这是指支付典价后依约定占有对方的不动产并予以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4)永佃权。这是指支付佃租而在对方土地上永久耕作或放牧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