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自然人或社会组织依据承包合同对于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
特征 | 1.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由土地所有权派生的一种以使用收益为内容的物权,属于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范畴。 |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承包人,包括自然人和社会组织。 | |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 | |
4.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由发包人与承包人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的方式设定的。 | |
5.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有期限的物权。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 |
设立 |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方式有两种:一是原始取得,二是继受取得。 |
前者是指承包人通过与发包人签订承包合同的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者是指新承包人通过与原承包人签订转让、互换合同等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根据《民法典》第333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