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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第十一章]

  概念

  居住权是指自然人为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的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

  特征

  居住权的特征包括:

  (1) 居住权的主体限于自然人;

  (2) 居住权的内容是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

  (3) 居住权的客体是他人的住宅;

  (4) 居住权的设立目的是满足权利人生活居住的需要;

  (5) 居住权原则上是无偿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 居住权具有专属性,依附于特定人的身份而存在,故不得转让、继承,并因居住权人死亡而消灭;

  (7) 居住权是有期限的物权。

  设立

  (1)书面形式;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a)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b) 住宅的位置;

  (c) 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d) 居住权期限;

  (e) 解决争议的方法。

  (2)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3)原则上是无偿设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居住权的内容

  居住权人享有的权利包括:

  (1) 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使用的目的应当限于自己生活居住的需要,故不得出租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 在权利受到侵害时主张物权保护或者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如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

  居住权人承担的义务包括:

  (1) 行使居住权时应当妥善使用他人住宅,避免对住宅造成损害;

  (2) 在双方约定有偿设立居住权的情形下,向对方支付使用费用。

  消灭

  (1)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2)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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