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役权的主体包括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
2.地役权的内容是利用他人不动产,并对他人的权利加以限制。
3.地役权的客体是他人不动产。
4.地役权的设立目的是为供自己使用不动产之便利或效益之提高。
5.地役权是否有偿及存续期限依当事人约定。
6.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地役权的从属性意味着地役权不得脱离需役地而存在,不得单独处分,必须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一同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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