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务清偿为目的,而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或者权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
特征
1.优先受偿性
担保物权人可就担保物的价值优先于债务人的普通债权人受偿。
2.从属性
担保物权是为担保债权受偿而设定的,从属于所担保的债权。
体现在:
①担保物权的成立以债权存在为前提;
②担保物权不得与所担保的债权分离而单独存在,既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让与,也不得与债权分离而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③被担保的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亦消灭。此外,对抵押权而言,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不可分性
这是指债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可就担保物全部行使其权利。
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①债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之前,得对于担保物整体主张权利;
②担保物的部分变化或债权的部分变化均不影响担保物权的整体性,即使担保物被分割或转让,或者被担保的债权得到部分清偿或被转让,担保物权人仍可以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利以担保全部债权的受偿。
4.物上代位性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