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国际社会对金融监管的国际协调已经取得了广泛的认同,认为: ①监管者之间的合作和信息交流不应该存在任何障碍,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际上;②要保证监管主体之间共享信息的保密性;③监管者对合作必须有一个前瞻性的态度。在国际金融监管组织中,巴塞尔委员会的影响更为突出。
一、《巴塞尔协议》
《巴塞尔协议》的目的在于:①通过制定银行的资本与其资产间的比例,定出计算方法和标准,以加强国际银行体系的健康发展;②制定统一的标准,以消除国际金融市场上各国银行之间的不平等竞争。
该协议的主要内容有:
第一,关于资本的组成。把银行资本划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档:第一档核心资本包括股本和公开准备金,这部分至少占全部资本的50%;第二档附属资本包括未公开的准备金、资产重估准备金、普通准备金或呆账准备金。8%的最低资本比率。核心资本比率4%。
第二,关于风险加权的计算。该协议定出对资产负债表上各种资产和各项表外科目的风险度量标准,并将资本与加权计算出来的风险挂钩,以评估银行资本所应具有的适当规模。
第三,关于标准比率的目标。协议要求银行经过5年过渡期逐步建立和调整所需的资本基础。
二、新资本协议
1.新资本协议出台的背景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银行业的运行环境和监管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巴塞尔协议》中风险权重的确定方法遇到了新的挑战。《巴塞尔协议》主要考虑的是信用风险,对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考虑不足。
(2)危机的警示。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和危机蔓延所引发的金融动荡,使得金融监管当局和国际银行业迫切感到重新修订现行的国际金融监管标准已刻不容缓。
(3)技术可行性。现代风险量化模型的出现,在技术上为巴塞尔委员会重新制定新资本框架提供了可能性。
2.新资本协议的三大支柱
新资本协议包括互为补充的三大支柱:
(1)第一大支柱——最低资本要求(minimum capital requirements)。最低资本要求由三个基本要素构成:受规章限制的资本的定义、风险加权资产以及资本对风险加权资产的最小比率。其中有关资本的定义和8%的最低资本比率没有发生变化。但对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问题,新协议在原来只考虑信用风险的基础上,进一步考虑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2)第二大支柱——监管当局的监管(supervisory review process)。这是为了确保各银行建立起合理有效的内部评估程序,用于判断其面临的风险状况,并以此为基础对其资本是否充足做出评估。
(3)第三大支柱——市场纪律(market discipline)。市场纪律的核心是信息披露。市场约束的有效性,直接取决于信息披露制度的健全程度;只有建立健全的银行业信息披露制度,各市场参与者才可能估计银行的风险管理状况和清偿能力。为了提高市场纪律的有效性,巴塞尔委员会致力于推出标准统一的信息披露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