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登记设立;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设立;
(三)海域使用权;登记设立;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登记对抗;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建筑物登记设立,其他对抗;
(六)交通运输工具;登记对抗;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登记对抗;
一并抵押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以公益为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其他规定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