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财产的转让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权的附随性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抵押权的保全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抵押权处分及效力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动产抵押的特殊规定
①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②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超级抵押权(购买价款优先权)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条件:
(1)动产抵押权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
(2)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效力:出卖人的的抵押权优先于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即使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已经公示在先;
(3)仍然是留置权人最优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