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占有的一定法律效力。一般来说,占有的效力主要包括权利推定的效力、状态推定的效力、占有人的权利义务等方面。
(一)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
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是指基于占有之背后真实权利存在的盖然性,为保护占有人的权益,实现占有制度的立法宗旨,法律所作的占有人基于其占有而产生的各种权利外象具有真实的权利基础的推定。这是占有的最主要的效力。
(二)占有的状态推定效力
占有的状态推定效力,是指法律为了更好地保护占有人的利益,实现占有制度设立的宗旨,而作出的在无相反证明的情况下,推定占有人之占有为无瑕疵占有等规定。也就是说,在没有他人举出有力的反证证明时,法律上推定占有人的占有为自主、善意、和平、公开占有;占有人主张继续占有的,只需证明前后两端有占有,即可推定其间为无间断的继续占有。占有的状态推定又称占有的事实推定,以区别上述权利推定。
(三)占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占有人的权利与义务包括有权占有人的权利义务和无权占有人的权利义务。有权占有人通常可依其权利而不必借助占有进行自我保护,所以这里只涉及无权占有人的权利义务。
1.占有物的使用、收益权
如果善意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其不负赔偿责任,但是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费用偿还请求权
善意占有人对占有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在返还原物时,有请求权利人偿还的权利。所谓必要费用,是指为保存占有物所支出的费用。是否为必要费用,应以支出当时的情形,依客观标准而定。
3.返还占有物的义务
无论是善意占有人还是恶意占有人,对于真正的权利人皆有返还占有物的义务。在认定占有人的占有物返还义务时,应把握以下三点:第一,只有无权占有人才负返还义务,有权占有人不负此义务。第二,无权占有人若属于善意占有人,同时又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则也不负返还义务。换言之,只有恶意占有人和不符合善意取得要件的善意占有人才负返还义务。第三,善意占有人和恶意占有人返还占有物时须返还孳息。
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这就意味着善意占有人和恶意占有人都应当返还占有物及其孳息。
4.赔偿损失的义务
赔偿损失的义务是指无权占有人对于返还请求权人因占有物毁损灭失所致损失的赔偿义务。当占有物因可归责于占有人的原因而毁损灭失时,占有人负有向权利人赔偿损失的责任。但这种赔偿因占有人是善意或恶意而不同,善意占有人仅在其因占有物的毁损灭失所得到的利益(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范围内负赔偿责任;而对于可归责于恶意占有人的占有物之毁损灭失,按侵权行为的原则处理,恶意占有人应负赔偿全部损害的责任。
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