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权
债权。债权是指债权人享有的以请求债务人为一定给付为内容的权利。
债权的特征表现为:
(1) 债权为请求权。债权是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在债务人作出给付前,债权人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应给付的标的物,也不能以支配债务人的人身来强制债务人作出给付,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来实现利益。
(2) 债权为相对权。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即使因第三人的原因致使债权不能实现,债权人也只能以债之关系为基础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3) 债权具有任意性。当事人在不违反强行法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任意设定债的关系,法律并不加以限制;即使是法定之债,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协商确定债的内容。
(4) 债权具有非排他性。债权人仅能够向债务人提出给付的请求,不能对债务人应交付的标的物或者债务人的行为予以直接支配,而且,以同一给付为标的而成立的数个内容相同的债权相互之间不发生权利上的冲突,尽管此种情形下可能只有一个债权最终得以实现,但其他债权仍然有效,债权人可以以债务不履行为由向债务人主张违约责任。(5) 债权具有平等性。对于同一债务人先后成立的数个债权,效力一律平等。在该债务人陷入破产时,数个债权人则根据债权数额的比例接受清偿。
一般认为,债权具有如下权能:
(1) 请求权能。作为一种请求权,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通过诉讼方式以国家强制力来实现其请求。
(2) 保持受领权能。债权的存在是债权人受领债务人给付的合法原因。债务人履行债务或受强制执行提出给付时,债权人有接受给付的权利并有权保持因此获得的利益。
(3) 保全权能。当债务人的某些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享有的债权保全权能是对债的相对性原理的突破。
(4) 处分权能。债权人可以通过抵销、免除、让与债权和设定债权质权等方式对享有的债权予以处分。上述权能齐备的债权为完全债权,否则为不完全债权,但欠缺保持受领权能的债权不再是债权。
2.债务
债务是指债务人依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向债权人作出给付的义务。债务的内容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债务的特征表现为:
(1) 债务具有特定性。在任何债之关系中,债务人均是特定的,且债务的内容也是特定的。依法成立的债务非依法律规定或经当事人协商不得变更。
(2) 债务具有期限性。任何债务都有确定或可确定的期限。
(3) 债务的履行具有强制性。债务在本质上是债务人应承担的负担,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追究债务人的民事责任以满足其利益。责任是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一种担保,无责任的债务无法律约束力。
债务有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之分,其中给付义务又分为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所谓主给付义务,是指债之关系中固有的、必备的可以决定债的类型的基本义务。
在双务合同中,主给付义务构成对待给付义务。所谓从给付义务,是指辅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实现的义务。从给付义务尽管不决定债的类型,但能够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获得最大的满足。从给付义务既可以基于法律的明文规定而发生,也可以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发生,还可以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及补充的合同解释而发生。所谓附随义务,是指给付义务之外的,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而产生的协助、保护、照顾、保密等义务。
此外,在债之关系中还有所谓的“不真正义务”。不真正义务没有一个与之相对应的权利,故该义务不可能被请求履行,但当事人不履行不真正义务将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民法典》第591条规定的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即为不真正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