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涵义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构成条件
① 有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慈善事务不能构成无因管理)
→事务的条件
→→须为合法事务
→→须非专属于本人的事务
→→须能够发生债的民事法律关系
→不需要管理人有行为能力
→→但如果所实施的管理行为为民事法律行为,如代签合同,则管理人应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思
基本含义:管理人须认识到在为他人管理,且通过管理意欲为他人谋取利益
问题1:误将他人事务当成自己事务进行管理,是否构成无因管理?
问题2:误将自己事务当成他人事务进行管理,是否构成无因管理?
问题3:误将甲的事务当成乙的事务进行管理,是否构成无因管理?
特别注意:
→→管理人对被管理人认识错误,不妨碍对真实的被管理人成立无因管理
→→为他人谋取利益与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意思并存,不妨碍对他人成立无因管理
→→为他人所谋取的利益最终是否实现,不妨碍无因管理的成立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行为不成立无因管理,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③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注意:下列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
①违法事项。
②不能发生债之关系的纯粹道德、宗教行为或好意施惠行为。
③依法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的事项。
④非经本人授权不得办理的事项。
⑤单纯的不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