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权-权利类型
1.署名权,即在作品上署名以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
2.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3.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保护期规定(仅限以上3个)
保护期不受限制。作者死亡后,左侧权利由作者的继承人、受遗赠人保护。若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左侧权利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保护。
4.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
保护期规定
自然人的作品,左侧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左侧的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并受法律保护。
财产权-权利类型
5.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6.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7.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8.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9.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10.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11.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12.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13.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4.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5.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6.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7.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保护期规定
自然人的作品,左侧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左侧的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并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