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法条】
第5条【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知识要点】
罪刑相适用原则(025)名,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A5)
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乃罪行相适用原则的经典表述。
〖例2-2〗女甲的丈夫乙(早市肉商)发无名火,一片猪肩胛骨扔到甲的身上,甲分辨了两句,乙又一块肩胛骨扔过来。甲好生疼痛,看也未看,抓起旁边的一个物品即扔过去,原来是一把尖刀,且正中乙的心脏部位。一会儿,甲听丈夫说“快送我去医院,我不行了!”甲回头一见,立即慌了神,和朋友一起送乙去医院,乙抢救无效死亡。甲及时到公安机关自首。甲在家庭中一向任劳任怨,对丈夫温柔体贴,对公婆也照顾周到,公婆与乡亲们都为甲向法官求情。法官认定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考虑其情节和人身危险性,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法官准确认定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是前提和基础。罪质定正确了,法定刑也就确定了,过失致人死亡的,法定刑在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轻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A233)。若定为故意杀人罪,罪质错误,法定刑即大相径庭——应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以下有期徒刑(A232)。
到底处3-7年的刑度,还是处3年以下的刑度?情节很重要,自首、被害人过错在先、积极送人抢救,对于选择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度起了重要作用。一贯表现良好,认罪态度又好,公婆乡亲都谅解,表明其人身危险性的因素也应加以考虑,判处缓刑便有了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