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法条】
第12条【刑法的溯及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附在下面的相关法条之中)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若干问题的解释》(1997/10/01)
第1条【生效前立案或控告后超过追诉期限是否还追诉的法律适用】 对于行为人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行为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超过追诉期限或者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超过追诉期限的,是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77条的规定。
【原法条文】
1979年刑法第77条 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知识要点】
刑法溯及力(041) 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的行为或虽经审判但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例3-2〗新刑法未将投机倒把的行为再规定为犯罪。甲在1997年5月实施了投机倒把行为,1997年10月1日以后发现后,能否立案追究;或者1997年5月已经立案,1997年10月1日后处于侦查、起诉阶段,还能否依旧法继续追究——这就是生效以前未经审判的行为是否适用新刑法的问题。或者1997年10月1日之前已一审判决其构成投机倒把罪,并处有期徒刑12年,现处在二审期间(判决未确定),二审能否依旧法维持原判——这就是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能否适用新刑法的问题。答案都是否定的,因为此时应适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此处从轻(新刑法已不规定为罪),新刑法有溯及力(下述),即不能进行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