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关于刑法溯及力的规定有四种原则(042):
①从旧原则[按旧刑法处理]
②从新原则[依新刑法处理]
③从新兼从轻原则[原则上依新刑法处理;但旧刑法处刑较轻的,依旧刑法处理]
④从旧兼从轻原则[原则上依旧刑法处理,但新刑法处刑较轻的,依新刑法处理。多灾此原则]。
我国关于刑法溯及力所采原则(043)。
我国和世界绝大多数国家一样,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新刑法典规定多:
①新中国成立以后本刑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从旧),即刑法没有溯力。
②如果当时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本刑法未过追诉时效的(参见第87-89条),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从旧原则);但如果刑法不认为是犯罪(旧刑法认为是犯罪,新刑法不认为是犯罪,当然是是新刑法较轻,轻到不认为是犯罪了。例3-2据此可回答)或处刑较轻(也认为是犯罪,但处罚较轻)的,适用本刑法(从轻原则)(结果“从新”了——但不能据此概括为我国采取“从旧兼从新的原则”——是因为轻而不是因为新)。③本法实施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从旧原则)。
〖例3-3〗甲于1985年10月30日盗窃一笔款额逃跑,公安机关立案了,但一直未抓获甲。问新刑法生效后甲回到家乡,甲的行为依法受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答: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不能再追究了。因为该行为发生在1997年10月1日之前,应根据1979年刑法第77条来确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而1979年刑法第77条规定,只有在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才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而本案一直在逃,未对甲采取过强制措施,故还受追诉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