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睡梦中或精神错乱时的行为;
〖例6-1〗甲梦游,以为自己在山坡上砍柴,将躺在林中的乙当作柴禾砍伤致死的动作即不是刑法所说的危害行为。精神病人丙将靠在墙边站着的丁的头部幻视一个葫芦而砍掉的动作,也不是正常人的意志支配所为的行为,不是刑法中的危害行为。
②不可抗力情形下的举动(不作为);
〖例6-2〗甲乙开着消防车去河对岸救火,可因地震,车辆必经的一座大桥垮塌,甲乙眼睁睁地看着大火将建筑物烧毁。甲乙的不作为不是这里的危害行为。但我认为,丙在海啸发生时慌不择路将丁踩死,将戊踩成重伤的行为,不是这里的无意识的行为,而是有意识的行为,客观上应属于危害行为导致危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的原因,在于后面我们要学的紧急避险制度(以损害或危害较小的法益来保护较大的法益)。
③身体受到强制情形下的行为;
〖例6-3〗银行职员被绑后眼睁睁地看着绑匪将国家的巨额拿走。
⑶是身体的活动或动作。反对没有身体活动的纯粹思想犯罪。
〖例6-4〗庚一心想杀死辛,用迷信的方法制作了一个辛的塑像,每天以百针穿其心,欲置其于死地而后快。对庚不得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包括不得以该罪的未遂犯、预备犯论处。不仅如此,而且根本不能以其他任何犯罪论处。因为庚的行即不是犯罪的预备行为,也不是犯罪的实行行为,属于思想犯的范畴,而我国刑法不处罚思想犯。
思想不是行为,但对外发表言论的举动是行为。有些犯罪可由言论行为构成:煽动分裂国家罪(A103-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A105-2)、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A249)、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A278)、侮辱罪(A246)、诽谤罪(A246)、传授犯罪方法罪(A295)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