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法上的因果关系(081),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通常是一种内在、必然的、合乎规律的关系,即必然因果关系;偶然因果关系有时也要承担刑事责任。
2. 研究因果关系的地位:当发生了某种危害结果后,应确定是谁的行为造成的该结果。也就是说,只有确定结果与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才有可能让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也就是说,研究因果关系,主要是为了从客观上解决由谁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
3.刑法中因果关系的特点(082):
(1)刑法因果关系与哲学因果关系的一致性:
①因果关系的客观性。
②因果关系的顺序性。
③因果关系的相对性。
④因果关系的必然性。
⑤因果关系的复杂性。有一因多果、一果多因、多因一果、多因多果、同因异果、异因同果的情况存在。
(2)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特殊性:
①范围的特定性。只有引起危害结果发生的危害行为才是原因。
②内容的特定性。刑法因果关系在有些情况下,是一个特定的发展过程。
4.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083):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只是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还必须主观上有罪过才构成犯罪,否则即客观归罪。
【辨析】认定了因果关系不等于认定了刑事责任。(√)因为因果关系只是确定了行为造成了结果,这只是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客观要件符合了,而负刑事责任还要考虑行为人对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考虑其主观上是否存在罪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