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认识错误(125):
包括假想的犯罪、假想的不犯罪、罪名和刑罚轻重的认识错误。
2.事实认识错误(126):
包括(1)客体错误(意图侵犯某客体却侵犯了另外的客体)、(2)对象错误(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侵害)、(3)行为认识错误(对行为实际性质和手段的认识错误)、(4)因果关系错误(甲原因的结果误以为是乙原因的结果)。
3.对象认识错误的情形(127):
(1)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侵害,两对象体现相同的社会关系(误把乙杀害);
(2)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侵害,两对象分别体现不同的社会关系(误把枪当一般财物盗窃);
(3)误把犯罪对象当作非犯罪对象侵害(误把人当野猪杀害);(4)误把非犯罪对象当作犯罪对象加以侵害(误把野猪当人杀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