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渊源包括两种类型:一是制定法,二是非制定法。制定法指经过具有立法权或准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以条款形式加以编纂,而制定成文件的法律或法规。作为民法渊源的制定法主要包括:
1. 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 民事法律。法律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立法文件。
3.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中有些规范属于民事规范,属于民法的渊源。
4. 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由地方人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中的民法规范属于民法的渊源。
5. 规章。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规章中的民事规范属于民法的渊源。
6. 司法解释。司法解释主要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所做的司法解释。
7. 国际条约。国际条约对于我国国内的自然人、法人也具有与国内法一样的约束力。
非制定法主要包括民事习惯。民事习惯,是指当事人所知悉或实践的生活和交易习惯。在我国,习惯作为民法的渊源是受限制的, 根据《民法典》第10条的规定,只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习惯,才具有民法渊源的意义,而且只有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