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法条】
第38条 【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修八)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修八修订。原条文:
第38条【管制的刑期和执行机关】 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39条【管制犯应遵守的规定和待遇】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第40条【管制期满的宣布】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第41条【管制刑的起算和刑期折抵】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知识要点】
1.管制(231)名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管制是最轻的一种主刑。
2.管制的特点(232):不予关押,不剥夺人身自由;虽有一定的人身自由,但须接受社区矫正。人身自由受到一定的限制。
3.管制的刑期(233):一般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超过3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包括因同一行为被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的羁押),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4.管制的执行(234):实行社会矫正。管制犯应遵守的有关规定,见刑法第39条。管制的开始执行和期满解除管制,都应当向管制犯本人、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群众宣布。对于判处管制时还发布了禁止令的,也得遵守,违反了由公安机关处罚。(A38-3)
管制犯的待遇(235):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