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法条】
第42条【拘役的期限】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43条【拘役的执行及拘役犯的待遇】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44条【拘役刑期的起算与刑期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知识要点】
1.拘役(236)是指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就近实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2.拘役的刑期(237):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超过1年。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1日。
3.拘役的执行(238):由公安机关就近在拘役所执行(如果就近没有拘役所,亦可在看守所执行;就近有监狱的,还可在监狱执行,但应实行分押分管,以免交叉感染或造成帮助未决罪犯串供的后果)执行。享有每月可回家探亲1-2天的待遇,路远的可累计计算(就近执行也有方便探亲的考虑)。参加劳动的,可酌量发给报酬(不一定劳动,在看守所执行就不便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