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死刑,又称生命刑或极刑(244),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它是我国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刑罚方法,只能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2.我国的死刑政策(245):保留死刑,坚持少杀、慎杀。
3.我国刑法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主要表现(246):
①死刑适用范围的限制。死刑只能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罪行极其严重,应坚持主客观统一的标准,客观上危害极其严重,主观上恶性极深,难于改造。
②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包括不适用死缓。 “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应作扩大解释,是指从羁押到执行的整个过程中怀孕或怀过孕的妇女(包括人工和自然流产的妇女),都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修八)。
③死刑核准程序的限制。死刑除依法由最高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④死刑执行制度的限制。对于应判死刑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适用死缓。
a死刑缓期执行的适用条件(247):
①罪该处死;
②不是必须立即执行。
b死缓的判决或核准(248):死缓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核准。
c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的处理(249):
①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减为无期徒刑。
②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③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由最高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必须是故意犯罪,过失犯罪不行,严重违犯监规也不成。
死缓犯的限制减刑(250):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修八)【注意】两点:一是限于累犯和8种严重犯罪;二是不是必须限制减刑,而是可以限制减刑,法官有自由裁量权。
d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期间计算(251):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不拆抵刑期);由死缓减为有期的,从死刑缓期2年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注释】缓期2年之2年是必须执行的、雷打不动的。
E死缓犯经过数次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252):不得少于13年,从减为有期徒刑时起算(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2年);换句话说,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5年(含死刑缓期执行的2年)。[这同无期徒刑犯数次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3年相比,要多2年]。如果是死缓犯被限制减刑的,在死缓期间没有重大立功,死缓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再减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25年(不含死缓考验期的2年,算上则关押期间不少于27年);若死缓考验期间有重大立功被减为25年的,再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低于20年(不含死缓考验期的2年,若算上则关押期间不少于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