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法条】
第52条【罚金数额】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53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修九)
【有关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
一人犯数罪依法同时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合并执行;但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只执行没收财产刑。
【知识要点】
1.罚金(253)名是法院判处犯罪分子、犯罪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2.罚金刑的数额类型(254):普通罚金制(明确规定了上下限)、倍比罚金制(按照犯罪所得的一定比例或倍数)、无限额罚金制(完全交给法官自由裁量)。我国刑法中三种都有。
3.罚金的适用方式(255):①选处罚金(适用时只能独立适用,选择了罚金刑则不能选择其他主刑);②单处罚金(只单独适用,只针对单位犯罪);③并处罚金(必须判处主刑同时附加);④单处或并处罚金。(一般了解)
4.罚金的缴纳方式(256):一次或分期缴纳(判决中确定);强制缴纳(有能力缴纳不缴纳的);随时追缴(随时发现罪犯有财产的);减免缴纳(遭遇不能抗拒灾祸及本人和近亲属重病需要支付巨额医疗费等其他正当事由的)(一般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