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法条】
第78条第2款【减刑的限度】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
(3)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50条第2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修八)
【知识要点】
1.减刑的限度(332)是指犯罪分子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应当实际执行的最低刑期。
2.减刑的具体限度(333)单:判处管制、拘役、有期的,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别刑期的1/2;判无期限的,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少于13年。
如果死缓犯未被限制减刑,减为无期后再减刑,不得少于13年(含死刑缓期执行的2年,关押期间不少于15年)[这同无期徒刑犯数次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超过13年相比,要多2年]。如果是死缓犯被限制减刑的,在死缓期间没有重大立功,死缓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再减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25年(不含死缓考验期的2年,算上则关押期间不少于27年);若死缓考验期间有重大立功被减为25年的,再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低于20年(不含死缓考验期的2年,若算上则关押期间不少于22年)。
3.减刑的幅度和限度(334):一般了解。详见上述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