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追诉期间的起算
第89条第1款【追诉时效期限的起算】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追诉期间的起算(350):从犯罪之日起算、犯罪行为有持续或连续状态的,从犯罪终了之日起计算。
2.追诉时效中断
第89条第2款【追诉期限的中断】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追诉时效中断(351):在追诉期限内发生法定事由而使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的制度。刑法规定,追诉期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期从犯后罪之日起重新计算。
3.追诉时效延长
【刑法法条】
第88条【追诉时效期限的延长】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追诉时效延长(352):在追诉期内,因发生法定事由而使对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追究不受追诉期限制的制度。①公检等已立案侦查的,②法院已受理案件的,③被害人在追诉期内控告,公检法应立案而不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